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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答复OA阶段权利要求的修改

发布时间:2015.08.01 北京市查看:3629 评论:8

国外进入中国的PCT案件,中通,应该已经可以授权了。。。但是发现独权中有一处限定有点问题,翻译没有错误,不知道能不能按照说明书中的内容来对独权进行修改?? 审查会员在意见书中没有指出这有问题,修改后会扩大保护范围(但是不至于到影响新颖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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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审查会员在意见书中没有指出这有问题,修改后会扩大保护范围
    ————————————————————————
    如果是这样,即使楼主的修改是为了克服审查员未指出的缺陷的主动修改,那么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的相关内容,这样的修改也是不接受的。

    2015/08/01 16:3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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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5-8-1 16:35
    审查会员在意见书中没有指出这有问题,修改后会扩大保护范围
    ————————————————————— ...

    实际操作中,多数这种主动修改如果没有太大的改变范围他们还是会接受的。。。现在我考虑的问题是,PCT案件进入国家阶段后保护范围应该不允许超过原始公开吧??

    2015/08/01 17:2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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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rainy_day 发表于 2015-8-1 17:25
    实际操作中,多数这种主动修改如果没有太大的改变范围他们还是会接受的。。。现在我考虑的问题是,PCT案 ...

    至少根据规则,他们是不应该接受的。

    如果他们接受了,那么相关的审查员实际上是违反规则的。

    2015/08/01 17:3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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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rainy_day 发表于 2015-8-1 17:25
    实际操作中,多数这种主动修改如果没有太大的改变范围他们还是会接受的。。。现在我考虑的问题是,PCT案 ...

    PCT进中国后,就和国内申请没区别
    正常国内申请不允许的,PCT也不允许

    2015/08/02 00:41 [来自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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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要看有点问题是什么样的问题,有没有可能导致不清楚等缺陷,还是单纯为了扩大保护范围。即便单纯为了扩大范围,与审查员沟通后,审查员认可的,也可以修改。要充分理解指南中规定的修改方式是为了审查顺利有效进行的程序规定,是为实质审查服务的。例如主动加从权有时有利于审查员了解申请人可能的修改意向,便于加快审查进程。不宜将这些修改方式理解为对审查过程的实质要求。例如上例中原表述如可能导致不清楚的问题,审查员还需再发通知书,申请人主动改正,尽管扩大了保护范围,也不符合细则51.3,如修改方式只有这一种,则显然节约了审查程序,审查员应当认可。

    2015/08/02 09:2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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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可以试试 原则上主动扩大保护范围不允许

    2015/08/02 17:3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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