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三通都发了,审查员还不向申请人解释:为什么申请人认定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错的?审查员只从技术效果方面上评述权1没有创造性。要怎么陈述意见?
发布时间:2015.06.15 福建省查看:3371 评论:12
奇怪!三通都发了,审查员还不向申请人解释:为什么申请人认定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错的?审查员只从技术效果方面上评述权1没有创造性。要怎么陈述意见?
虽然审查员在三通中指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可以确定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审查员所认定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再结合该技术方案中的相关构件之位置及功能,还可以进一步地确定该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本申请说明书的有益效果(注意:申请人是根据这个有益效果推断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但是审查员就是不认可申请人所认定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怎么办?三通了,审查员、申请人对发明实际所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还不一致,而且审查员也不跟申请人说——你(申请人)根据那个有益效果推断出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已经违反了审查指南2010或者实质审查操作规程2011中的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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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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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0629
2015/06/15 13:56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或许楼主就是发明人
2015/06/15 13:57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华山
我还是发明人。
2015/06/15 14:40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华山
恭喜版主,答对了。请细读我刚刚补充了一些内容的帖子,并指点我答复,谢谢。
2015/06/15 14:45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审查指南规定了审查员的办事情的做法。
无论他是否论述了你是否正确,如果审查员是按照规定的那个做法做的,那么也不能说人家错。
2015/06/15 14:50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震勇
由于不知道具体案情,只能根据你的描述初步判断:你是通过权1的“整个”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这是错的。
应该是由(权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
2015/06/15 15:5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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