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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大”含“中国”二字,为何能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21.02.13 河北省查看:1404 评论:0


近日,“中国科大”在香港申请主板上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还能上市?见多了公立大学控股企业上市,还没见过公立大学本身上市的我赶紧百度了一下,结果:

好吧,彼“中国科大”非此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但作为知识产权行业从业者的一员,那么第二个关注点来了,“中国科大”含有“中国”二字为何能够成为注册商标?以下,简要总结下国字头企业或者单位其全称或者简称(公认)注册商标的法律依据。

(一)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摘选)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是指除了禁止这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外,还禁止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我国国家名称的中文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全称是“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简称或者缩写为 “CH*****.R.C”、“CHINA”、“P.R.CHINA”、“PROF CHINA”。
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也规定了例外情形,比如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事业单位简称(适用此条需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称的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例如,
但是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注册含有“国家名称”的商标是否一定被驳回?不一定(哈哈,法院有时可不认同你国知局(此时商标局还不归国知局管)的规章制度,有兴趣的可关注下16931530号商标,商标局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取一刀切,即在此之前只要含有“国家名称”统统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其实就是口袋条款)。

(二)总结
总结下,含有“国家名称”又能够注册商标,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单位名称或者简称是国务院承认的,例如“中国科大”、“中国石化”。
(2)与“国家名称”整体上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例如“中国黄金珠宝”。
(3)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服务:酒吧)。
(4)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报纸)。
(5)与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仅表示所属国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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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硕士,现任实习律师、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职称,曾任执业药师,材料研发和企业IPR,具备一定知识产权和法律理论和实务心得经验。


标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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