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值范围的专利保护问题
发布时间:2013.05.20 江苏省查看:9129 评论:19
b公司拥有一专利Y(晚于X)保护范围为30~50摄氏度
假设专利X、Y都具有专利性,产品M会落入专利Y的保护范围吗?
@justsososo @abszone @solo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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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xuxu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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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3/05/20 09:2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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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B公司想做自己的产品,那么就得讨得A公司的许可。
这就是典型的交叉许可。
2013/05/20 09:26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3/05/20 11:2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goodppxiao
后面进一步限定了30-50°的一个范围,而且授权了,说明这个范围还是有一些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否则很难满足创造性条件)。在后申请的专利权人是有创造性劳动的,获取专利保护无可厚非。
前面的A公司想用这个,也确实应该付专利费。当然,B公司想生产,肯定也需要付费才合法。
2013/05/20 11:45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solo307
产品M毫无疑问会落入专利Y的保护范围。
但问题在于,既然M公开在先,如果专利Y未涉及其他未被专利X公开的必要技术特征,则M就必然破坏Y的新颖性,如何能够授权?
假设Y还包含其他必要技术特征,又申请在专利X的公开日之后,则对于产品M而言,a公司还可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所以其产品M也有可能不构成侵权。
理想情况下,构成侵权的情况只有一种,即,a公司在专利文件中隐藏了技术秘密,根据其公开的生产工艺不能直接制得产品M,而b公司要求保护的生产方法又正好包含了该必要技术特征,即构成真正的选择发明。
此时,刻意隐瞒技术秘密的a公司,既不能以专利X破坏专利Y的新颖性,又无法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假设又不能主张先用权,则很有可能得付出一定的代价。此结果也正符合专利制度的创设之目的,即鼓励当事人尽早公开技术方案,以公开换保护,有隐瞒则可能受到惩罚。
2013/05/20 11: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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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你如果当初想到了更好的方案,你为什么自己不记载在申请文件中呢?你没有记载在你的申请文件中,就不能证明你已经想到了这样的技术方案。
2013/05/20 11:5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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