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数值范围的专利保护问题

发布时间:2013.05.20 江苏省查看:9129 评论:19

倘若a公司拥有的一专利X保护的为一温度范围:10~60摄氏度,且对应有40摄氏度的产品M
b公司拥有一专利Y(晚于X)保护范围为30~50摄氏度
假设专利X、Y都具有专利性,产品M会落入专利Y的保护范围吗?
@justsososo @abszone @solo307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如果Y专利具有专利性的话,那么是会落入专利Y的保护范围。

    2013/05/20 09:22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2楼
    如果A公司想做40度的,那么就得讨得B公司的许可。
    如果B公司想做自己的产品,那么就得讨得A公司的许可。
    这就是典型的交叉许可。

    2013/05/20 09:26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3楼
    如果B公司的申请在A公司的后面,那么看A公司是否在申请文件中列举出了足够的实施例,如果列举出足够的实施例,那么是可以作为抵触申请破坏B的新颖性的。这样就免去了交叉许可的烦恼。

    2013/05/20 11:2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3-5-20 09:26
    如果A公司想做40度的,那么就得讨得B公司的许可。
    如果B公司想做自己的产品,那么就得讨得A公司的许可。
    ...

        后面进一步限定了30-50°的一个范围,而且授权了,说明这个范围还是有一些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否则很难满足创造性条件)。在后申请的专利权人是有创造性劳动的,获取专利保护无可厚非。
       前面的A公司想用这个,也确实应该付专利费。当然,B公司想生产,肯定也需要付费才合法。

    2013/05/20 11:45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solo307 于 2013-5-20 11:54 编辑

    产品M毫无疑问会落入专利Y的保护范围。

    但问题在于,既然M公开在先,如果专利Y未涉及其他未被专利X公开的必要技术特征,则M就必然破坏Y的新颖性,如何能够授权?

    假设Y还包含其他必要技术特征,又申请在专利X的公开日之后,则对于产品M而言,a公司还可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所以其产品M也有可能不构成侵权。

    理想情况下,构成侵权的情况只有一种,即,a公司在专利文件中隐藏了技术秘密,根据其公开的生产工艺不能直接制得产品M,而b公司要求保护的生产方法又正好包含了该必要技术特征,即构成真正的选择发明。

    此时,刻意隐瞒技术秘密的a公司,既不能以专利X破坏专利Y的新颖性,又无法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假设又不能主张先用权,则很有可能得付出一定的代价。此结果也正符合专利制度的创设之目的,即鼓励当事人尽早公开技术方案,以公开换保护,有隐瞒则可能受到惩罚。

    2013/05/20 11:5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6楼
    你制造的产品在你的专利保护范围内,不代表你就可以生产制造了,只代表你拥有这个范围的排他权。
    话说你如果当初想到了更好的方案,你为什么自己不记载在申请文件中呢?你没有记载在你的申请文件中,就不能证明你已经想到了这样的技术方案。

    2013/05/20 11:56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