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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警告函的事宜

发布时间:2013.08.23 江苏省查看:4918 评论:9

本帖最后由 weixuxuwei 于 2013-8-23 15:40 编辑

一件新型专利,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判定专利全部无专利性,在此前提下,专利权人是否可以以此专利向竞争对手发警告函? 是否会涉及到不正当竞争? 无效宣告请求审理中的专利是否可以?
@solo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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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没事的,随便发,只不过,如果人家也比较懂行的话,知道你玩意儿稳定性不高,肯定不会搭理你的。

    2013/08/23 14:5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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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无效宣告,只能宣告已经授权的专利。你对于你看不顺眼,不希望他授权,或者不希望他按照他自己的想法撰写的独权授权,你可以提出公众异议。实施细则48还是84条有规定。不过需要说明的是,你提出公众异议,没有规定审查员必须搭理你,他可以理你,也可以不理你。

    2013/08/23 16:0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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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只要专利权还处于有效状态,就像2楼说的,发警告函本身并不涉及不正当竞争,但如果对方获知你权利状态不稳定,也不会理睬,所以效果不好。只能蒙蒙不懂行或者不了解内情的下游厂商。

    2013/08/26 10:3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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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专利权人非法发布侵权警告函,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
    并且已经有过类似不知道竞争的案例。

    2013/08/26 10:4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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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判定专利全部无专利性的情况下,发送侵权警告函,明显属于权力滥用。

    作为代理人,绝不应该给出支持权利人采取上述方式进行维权的法律意见。

    2013/08/26 10:5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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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kelinhuanbao 发表于 2013-8-26 10:50
    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判定专利全部无专利性的情况下,发送侵权警告函,明显属于权力滥用。

    作为代理人,绝 ...

    这一点我不认同。

    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负面意见,现行法律并未向权利人提供救济渠道,故不能以专利权评价报告来否定权利基础(相比之下,如有终审判决专利权全部无效应视为权利人明知其权利无效的证据)。在此前提下,对发警告函的权利人,应推定其不认可此报告。只有在被警告人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存在明显恶意的情况下,权利人此举才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比之下,现行法释已向被警告人提供了救济渠道,即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并可同时请求赔偿损失,而你说的案例,是发生在此司法解释发布之前,不足为据。

    2013/08/26 11: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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