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警告函的事宜
发布时间:2013.08.23 江苏省查看:4918 评论:9
一件新型专利,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判定专利全部无专利性,在此前提下,专利权人是否可以以此专利向竞争对手发警告函? 是否会涉及到不正当竞争? 无效宣告请求审理中的专利是否可以?
@solo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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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xuxu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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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y508
2013/08/23 14:56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3/08/23 16:0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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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6 10:3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kelinhuanbao
并且已经有过类似不知道竞争的案例。
2013/08/26 10:48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kelinhuanbao
作为代理人,绝不应该给出支持权利人采取上述方式进行维权的法律意见。
2013/08/26 10:5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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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我不认同。
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负面意见,现行法律并未向权利人提供救济渠道,故不能以专利权评价报告来否定权利基础(相比之下,如有终审判决专利权全部无效应视为权利人明知其权利无效的证据)。在此前提下,对发警告函的权利人,应推定其不认可此报告。只有在被警告人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存在明显恶意的情况下,权利人此举才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比之下,现行法释已向被警告人提供了救济渠道,即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并可同时请求赔偿损失,而你说的案例,是发生在此司法解释发布之前,不足为据。
2013/08/26 11: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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