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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发明主题不符法2的规定,会因此被无效吗?

发布时间:2016.06.03 江苏省查看:2103 评论:3

请教一个问题: 倘若就整个申请来说,是属于法2关于的发明的定义;但是发明主题与整个申请文件不太契合,这时发明主题不符法2所规定的发明,这种情况是否有被无效的风险? 举例说明:发明主题是一种测量软件,整个方案实际上是一种测量方法 请各位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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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个人看法是 不会无效,
    因为 “发明创新”  本身 真实客体 就是一个广泛的内容,真正写在申请文件里的技术方案 是这个广泛内容的 一个载体。只要申请人选择的这个载体恰当,就没有牵强的找形式上的不合适而可以无效它。
    就像 第一个发明钓鱼竿的人,上交的是 钓鱼竿 申请专利,事实上他也就发明了 钓鱼 这种捕鱼方法,事实上也就发明了 钓鱼 这项体育运动。总不能说 因为 钓鱼 这件事更像是一种休闲活动于是就可以无效  钓鱼竿 专利罢。

    2016/06/03 15:42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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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法2条的对象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无关,发明名称就更无关了。

    2016/06/03 18:2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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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同意楼上的说法。
    专利权,实质是对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专有权。

    2016/06/04 09:34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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