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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新颖性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10.29 江苏省查看:4980 评论:12

假设A申请之申请日为2013/1/5,后未缴费被视为撤回,2013/10/10原申请人主张视为被撤回申请的优先权,提交实质与A相同的另一申请C; 另一申请人在2013/9/5提交一申请B,B实质上与A相同; B,C两者新颖性该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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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C破坏B的新颖性。B不破坏C的新颖性。
    C要求了优先权,在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时候,就可以以A的申请日,即C的优先权日为基准来判断。B的申请日在A的申请日即C的优先权日之后,所以C能够破坏B的新颖性。
    即使审查员在审查B的时候看不到C申请,但是将来B、C都授权公告之后,C是确实可以成为B的抵触申请的。

    2013/10/29 16:4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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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第十一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
    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之后该怎么判断就怎么判断。

    2013/10/29 16:5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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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未缴什么费被视撤的,如果未缴申请费的话,有申请号吗?

    2013/10/29 21:4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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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lawzmh 发表于 2013-10-29 21:49
    未缴什么费被视撤的,如果未缴申请费的话,有申请号吗?

    只要受理了,就有申请号。

    2013/10/30 13:4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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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lawzmh 发表于 2013-10-29 21:49
    未缴什么费被视撤的,如果未缴申请费的话,有申请号吗?

    只要受理了,就有申请号。

    2013/10/30 13:5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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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lawzmh 发表于 2013-10-29 21:49
    未缴什么费被视撤的,如果未缴申请费的话,有申请号吗?

    只要受理了,就有申请号。

    2013/10/30 13:5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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