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审查意见时修改权利要求,能增加新的独权吗?
发布时间:2017.07.08 山东省查看:8551 评论:6
审查指南中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被允许的修改方式: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被允许的修改方式: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问题是:
所有权利要求只有一个独权,是一种设备,审查意见指出所有权利要求都没有创造性。答复的时候能不能将记载在说明书里的设备的使用方法添加到权利要求中。
如果设备与方法具备单一性,可不可以?
如果设备与方法不具备单一性,可不可以?
求高手解答,谢谢
crystal093
2017/07/08 22:59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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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8 23:12 [来自湖南省]
0 举报kucaogen
2017/07/08 23:16 [来自重庆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7/07/08 23:30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2、你的正文的第一行,与第二行-第3行的内容,是典型的断章取义的。
第2-3行的内容,是解决某些主动修改能否视为被动修改的。除此以外,什么都干涉不了。
2017/07/08 23:3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如果没有单一性,不是到车把和车座的那个级别,可能也没有问题。
例如:
原来,
一种自行车,其特征在于:车把如何改进。
新:
一种自行车,其特征是:车座如何改进。
2017/07/08 23:3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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