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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审查意见时修改权利要求,能增加新的独权吗?

发布时间:2017.07.08 山东省查看:8551 评论:6

审查指南中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被允许的修改方式: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被允许的修改方式: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问题是: 所有权利要求只有一个独权,是一种设备,审查意见指出所有权利要求都没有创造性。答复的时候能不能将记载在说明书里的设备的使用方法添加到权利要求中。 如果设备与方法具备单一性,可不可以? 如果设备与方法不具备单一性,可不可以? 求高手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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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答复的时候能不能把原来的所有权利要求都删除,增加一个方法的权利要求

    2017/07/08 22:59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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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知道规定允许不允许,实际操作过程中,我经常这么做,没遇到过障碍;你不用管他是否允许,你先做了再说,不允许的话,他会告知你的。

    2017/07/08 23:12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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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具有单一性的话只要原说明书有记载是可以的。也可以根据原说明书记载增加技术特征变更主题名称,把产品权要修改成方法权要。

    2017/07/08 23:16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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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1、直接回答你的标题中的问题,这是可以的。

    2017/07/08 23:3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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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7-7-8 23:56 编辑

    2、你的正文的第一行,与第二行-第3行的内容,是典型的断章取义的。
    第2-3行的内容,是解决某些主动修改能否视为被动修改的。除此以外,什么都干涉不了。

    2017/07/08 23:3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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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如果有有单一性,应该没有问题,婶岔媛说有问题,那是他没有准确的理解审查指南的规定。
    如果没有单一性,不是到车把和车座的那个级别,可能也没有问题。
    例如:
    原来,
    一种自行车,其特征在于:车把如何改进。
    新:
    一种自行车,其特征是:车座如何改进。

    2017/07/08 23:3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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