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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05 山东省查看:3798 评论: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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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692134
2021/01/05 15:46 [来自广东省]
crystal093
971692134 发表于 2021-1-5 15:46说了不改,会驳回
2021/01/05 15:49 [来自山东省]
83691870@qq.com
2021/01/05 15:56 [来自广东省]
83691870@qq.com 发表于 2021-1-5 15:56我同事撰写华为的案子,据说现在华为要求多引多,他也按照要求提上去了,但是不知道后续会怎么样哦 ...
2021/01/05 15:57 [来自山东省]
crystal093 发表于 2021-1-5 15:49不改而被驳回的话,依据的是哪一条款呢?
2021/01/05 16:07 [来自广东省]
971692134 发表于 2021-1-5 16:07细则22.4
2021/01/05 16:15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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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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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692134
2021/01/05 15:46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crystal093
不改而被驳回的话,依据的是哪一条款呢?
2021/01/05 15:49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83691870@qq.com
2021/01/05 15:56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crystal093
我看到了很多这种情况的案子,大公司的,很多多引多的,还有很多权要里存在缺乏引用基础的现象,都没改正就授权了
2021/01/05 15:57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971692134
细则22.4
2021/01/05 16:07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crystal093
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细则22.4不是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啊
但是审查意见指出了,你不修改,显然又不行,违反细则22.4,这个怎么理解呢?这不是矛盾吗?如果可以因为违反细则22.4而予以驳回,那为什么不在法53条里加上细则22.4这一条款呢?
2021/01/05 16:15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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