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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引多不是驳回条款,如果审查意见指出,但拒不修改,会驳回吗?

发布时间:2021.01.05 山东省查看:3798 评论:29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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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说了不改,会驳回

    2021/01/05 15:4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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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971692134 发表于 2021-1-5 15:46
    说了不改,会驳回

    不改而被驳回的话,依据的是哪一条款呢?

    2021/01/05 15:49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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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同事撰写华为的案子,据说现在华为要求多引多,他也按照要求提上去了,但是不知道后续会怎么样哦

    2021/01/05 15:5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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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crystal093 于 2021-1-5 15:58 编辑

    83691870@qq.com 发表于 2021-1-5 15:56
    我同事撰写华为的案子,据说现在华为要求多引多,他也按照要求提上去了,但是不知道后续会怎么样哦 ...

    我看到了很多这种情况的案子,大公司的,很多多引多的,还有很多权要里存在缺乏引用基础的现象,都没改正就授权了

    2021/01/05 15:57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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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crystal093 发表于 2021-1-5 15:49
    不改而被驳回的话,依据的是哪一条款呢?

    细则22.4

    2021/01/05 16:0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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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本帖最后由 crystal093 于 2021-1-5 16:17 编辑


    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细则22.4不是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啊

    但是审查意见指出了,你不修改,显然又不行,违反细则22.4,这个怎么理解呢?这不是矛盾吗?如果可以因为违反细则22.4而予以驳回,那为什么不在法53条里加上细则22.4这一条款呢?

    2021/01/05 16:15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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