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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5.13 江苏省查看:2558 评论:12
标签: 产品 服装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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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7/05/13 21:55 [来自天津市]
2017/05/13 21:56 [来自天津市]
494372831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5-13 21:563、仅仅就你表达的信息而言,没有问题。
2017/05/13 22:44 [来自江苏省]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5-13 21:552、第二种的权2不应定利用利用权1的系统。
2017/05/13 22:50 [来自江苏省]
494372831 发表于 2017-5-13 22:44请教李工,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 ...
2017/05/13 22:5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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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7/05/13 21:5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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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种的权2不一定利用利用权1的系统。
2017/05/13 21:55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2017/05/13 21:56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494372831
请教李工,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这是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
可是第三个描述的问题,类型相同,也是对在先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且引用了在先的权利要求,可是它是独立权利要求啊。这两者不冲突吗?
2017/05/13 22:44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494372831
请问李工,为什么不能写成,权2,一种利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服装设计系统的设计方法呢?哪什么时候可以采用引用在先权利要求的写法呢?必须权利要求类型相同才可以?
那如果采用分开的写***不会有单一性问题?权2提到的和权1名称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相同的技术特征?
2017/05/13 22:5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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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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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的这句话写的太坑人了。
2017/05/13 22:5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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