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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权利要求书时故意多引多有没有这样的价值?

发布时间:2017.03.11 河南省查看:2324 评论:6

本帖最后由 风吹起来的时候 于 2017-3-11 15:47 编辑

请教各位老师!
按照正常要求撰写权利要求书会超过10项很多,是不能多引多造成的。因为发明和实用新型都申请,附加费很多。如果故意多引多,待审查员要求修改时再变更过来行不行?这样做的价值和弊端是什么?

或者有无更好的方法解决这种问题?


标签: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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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弊端:你自己肯定麻烦;
    2、优点:有较大的概率省钱。

    2017/03/11 16:0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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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感谢李工的答复!
    这种麻烦只是到时候需要修改权利要求书吗?还有其他麻烦吗?
    有没有更好的方法呢?

    2017/03/11 16:11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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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风吹起来的时候 发表于 2017-3-11 16:11
    感谢李工的答复!
    这种麻烦只是到时候需要修改权利要求书吗?还有其他麻烦吗?
    有没有更好的方法呢? ...

    其他办法,主动修改。见R51。

    2017/03/11 16:1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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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风吹起来的时候 于 2017-3-11 16:56 编辑

    “有较大的概率省钱”是令人鼓舞的!
    但会不会给审查员造成不好的印象?例如会认为你撰写水平不高?或者会揣摩到你是在想办法省钱而“鄙视你”?
    是担心,这种负面印象一旦建立起来会不会影响之后的审查......

    2017/03/11 16:32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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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风吹起来的时候 发表于 2017-3-11 16:32
    “有较大的概率省钱”是令人鼓舞的!
    但会不会给审查员造成不好的印象?例如会认为你撰写水平不高?或者会 ...

    他愿意有什么印象,就有什么印象去吧。

    2017/03/11 17:0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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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李工回答真大气!学习了!

    2017/03/11 17:35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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