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权利要求书时故意多引多有没有这样的价值?
发布时间:2017.03.11 河南省查看:2324 评论:6
请教各位老师!
按照正常要求撰写权利要求书会超过10项很多,是不能多引多造成的。因为发明和实用新型都申请,附加费很多。如果故意多引多,待审查员要求修改时再变更过来行不行?这样做的价值和弊端是什么?
或者有无更好的方法解决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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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起来的时候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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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起来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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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优点:有较大的概率省钱。
2017/03/11 16:0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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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麻烦只是到时候需要修改权利要求书吗?还有其他麻烦吗?
有没有更好的方法呢?
2017/03/11 16:11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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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办法,主动修改。见R51。
2017/03/11 16:1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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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较大的概率省钱”是令人鼓舞的!
但会不会给审查员造成不好的印象?例如会认为你撰写水平不高?或者会揣摩到你是在想办法省钱而“鄙视你”?
是担心,这种负面印象一旦建立起来会不会影响之后的审查......
2017/03/11 16:32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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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愿意有什么印象,就有什么印象去吧。
2017/03/11 17:0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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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1 17:35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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