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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1 广东省查看:1079 评论:12
外观设计下了一个审查意见:
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存在与基本外观设计不相似的外观设计,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 31 条第 2 款的规定。
具体地说,【设计 2-6】与基本外观设计不相似,应删除不相似的外观设计。
我们打算做分案,请教各位大佬怎么处理,这篇母案的审查意见怎么答复?
我们打算做分案,请教各位大佬怎么处理,这篇母案的审查意见怎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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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0213_cS6usb
[1]思博村村民
[上海市]
主题:51 回帖:881 积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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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_0213_cS6usb
2024/04/11 10:48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Scrossbow
2024/04/11 11:03 [来自浙江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小卡丁切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如下修改。
1、保留设计*(你要保留的那一组);删除设计*-*(你要删除的几组)。
2、对外观图片名称以及简要说明做适应性修改。
通过以上陈述意见以及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本申请应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
2024/04/11 11:13 [来自上海市]
收起回复 0 举报朵儿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如何操作及母案如何答复公众号:勤奋的小朵
2024/04/11 14:5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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