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无效搜狗案子的无效决定书电子版
发布时间:2016.11.07 北京市查看:15755 评论:142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16-11-7 14:04 编辑
案件编号 | 第4W104265号 |
决定日 | 2016年09月22日 |
发明创造名称 | 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及系统 |
国际分类号 | G06F 3/023 G06F 9/44 |
无效宣告请求人 |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
专利权人 |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专利号 | 200610127154.2 |
申请日 | 2006年09月05日 |
授权公告日 | 2010年06月23日 |
无效宣告请求日 | 2015年12月11日 |
法律依据 | 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
决定要点: CNKI的一项功能是通过互联网方式二次出版传统出版方式已经出版过的内容从而为知识资源提供互联网共享平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上述来自CNKI的证据与互联网上形成或以互联网作为首次公开出版方式的互联网证据并不相同,它实际上是传统出版物的另一种公开出版形式,其打印件可以视为与之相应的传统出版物的复印件,其公开日期公开时间以该传统出版物的公开出版时间为准。 如果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上述区别特征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或为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如果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技术整体上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特征为本专利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
附件:
- 4W104265_30192_20160922_2006101271542.doc 回复后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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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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