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三款,补正通知书怎么答复?
发布时间:2016.08.16 山东省查看:15323 评论:1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原文: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补正通知书的内容:
说明书第16段中包括引用权利要求的语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对说明书进行修改,在相应处写入具体技术内容。
先前有过审查意见,说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或者技术公开不充分。
这种情况下,说明书部分在处理过程中,是先把权利要求书的权项内容复制一遍到说明书中,再在后面对每一部件、每一连接方式所起的具体作用和效果、配合起效方式进行详细说明,在本申请文件中也是这么处理的,结果就来了这样的补正通知。
我知道现在审查员又乱发OA,问题是,在当前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回复这样的OA?
让我修改说明书,在相应处写入具体技术内容,可是技术内容已经表达明白了,还怎么写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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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夜
[6]思博省省长
主题:20 回帖:208 积分: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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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乐乐乐
是这个意思么。
2016/08/16 08:55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太阳的花
2016/08/16 08:56 [来自天津市]
1 举报小夜
谢谢,跟审查员电话沟通过了,确实是这个意思,最后一段套话直接不要就行。
那一段,我经手的每一个实型里面都有……哈哈……
2016/08/16 09:15 [来自山东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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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这个应该不是第17条第3款吧,应该是第17条1款3项吧。
2016/08/16 09:4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郭大美
2016/08/16 14:59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小夜
确如李工所言,是我搞混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2016/08/16 21:29 [来自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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