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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中等同原则的深度理解

发布时间:2023.07.10 浙江省查看:794 评论:0

专利侵权判定遵循全面覆盖原则,法律依据来源于新《专利法》六十四条(注:旧《专利法》为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通俗来讲,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包括了ABC3个特征,那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就是以其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A+B+C)为准,被控侵权产品具有上述3个特征(A+B+C),就侵权,这就是全面覆盖原则。若只有上述2个特征(比如A+B),则不侵权,因为没有全面覆盖上述3个特征。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A+B+C’这3个特征,其中AB完全相同,但是C’与C不完全相同,只是非常类似,这时候原告可能会主张C’与C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这样也会判定侵权。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专利纠纷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上述新《专利法》六十四条,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那么,何谓“等同的特征”,根据《专利纠纷若干规定》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总结下来,就是“三个基本相同,一个创造性”。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而非专利本身的创造性是要求专利申请时。等同原则理解的关键也就是“侵权行为发生时”。下面将通过以下几个案例便于深入理解。

案例1:数值特征简单变化,是否等同?

权利要求中写明了“厚度范围为0.6-1.5mm”(特征C),被控侵权产品的厚度为1.8mm(特征C’),二者是否构成等同?特征C’基本上满足上述“三个基本相同,一个创造性”的要求,但一般来说不构成“等同”。根据《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大部分区域都符合,是否等同?

权利要求中写明了:面板(1)PCB电路板(3)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可结合下图进行理解,PCB电路板对应的面板区域(100%)为整个红色大区域,PCB电路板上显示单元对应的面板区域79.5%)为黄色区域,而被控侵权产品中,黄色区域(显示单元处,79.5%)的厚度在0.6mm-1.5mm,其他区域(约20.5%)的厚度为1.8mm。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保护的是红色区域厚度为0.6mm-1.5mm,实际产品是黄色区域(79.5%)厚度在范围内,其他区域(20.5%)厚度不在范围内,且仅数值略有不同原告主张等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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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的(2019)最高法知民终48号中,认为不构成等同,理由在于:

在适用等同原则时,首先应考虑等同原则与专利保护范围之间的关系,以及专利法律制度规定等同原则的必要性。等同原则是对专利权利要求字面保护范围的扩张,同时,专利制度本身又要求确保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足够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等同原则若被滥用则会架空权利要求的定界和公示作用,从而伤害社会公众利益。其次,等同原则的适用需考虑专利申请与专利侵权时技术的发展水平,防止对专利技术方案中某些技术特征以专利申请日后新出现的技术进行简单替换而规避侵权的情况。等同原则不应单纯用作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工具。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中,对应位置区域为PCB电路板对应的面板区域,并未限定为PCB电路板上的显示元件对应的面板区域。其一,PCB电路板中某部分元件(如本案中的显示元件)所占的面积必然小于或等于整块PCB电路板的面积,这在涉案专利申请时应当属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的,不属于因专利申请时本领域的技术水平发展不足、认识障碍等制约导致专利申请人缺乏预见的情形。其二,专利权人将相应特征限定为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而非面板与PCB电路板的显示元件相对应位置是明确向社会公众公示其选择了较小的保护范围。若将该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加以限缩,将面板与PCB电路板相对应位置等同于面板与PCB电路板的显示元件相对应位置则是无故扩大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这将损害社会公众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的信赖,损害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社会公众会因权利要求内容不可预见的变动而无所适从。在专利申请之时不存在认知障碍、在后技术发展又未产生替代方案的情况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宜以其文字记载为准,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应当得到尊重。

深度君解读:从事后维权角度来会看本案,就是权利要求应该写成面板(1)PCB电路板(3)上的显示元件相对应位置的厚度为0.6mm-1.5mm

案例3:“锥面”变“平面”,是否等同?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为:防粘连自动排气阀,包括壳体,壳体底部有进水口,进水口上有进水套,其特征在于:进水口上的进水套高于壳体底部,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技术特征A,浮球下部落在进水套上,不与壳体接触。被控侵权产品的上表面“平面”,并非技术特征A限定的“锥面”,虽然申请人主张等同侵权且一度被认可,但最高法在(2015)民申字第740号中,最终认定这两个技术特征不等同,被控侵权产品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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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理由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中判断被诉侵权产品“一体式盖母上表面呈平面”与涉案专利“进水套上表面呈锥面”的技术特征是否为等同技术特征需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应考虑等同原则与专利权保护范围之间的关系,以及专利法律制度规定等同原则的必要性。一方面,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是对专利权利要求字面保护范围的扩张,是对专利权字面侵权的适当补充,等同原则的适用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鼓励了技术创新;另一方面,专利制度本身又要确保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足够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不因滥用等同原则致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缺乏确定性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等同原则既是专利权保护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和制度,但同时又必须对等同原则的适用施加必要限制,兼顾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既要保护专利权人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作出的技术贡献,又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其次,等同原则的适用须考虑专利申请与专利侵权时技术的发展水平防止对专利技术方案中某些技术特征以专利申请日后新出现的技术进行简单替换而规避侵权的情况,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涉案ZL200320112523.2“防粘连自动排气阀”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均记载: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这表明,申请人在申请涉案专利时将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限定为进水套的上表面呈锥面,不是平面,而锥面或平面均是涉案专利申请时,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方案,因此,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技术特征限定为锥面是将平面排除在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鉴此,在侵权判定时,不能将技术特征“锥面”扩张到“平面”予以保护,否则将有损社会公众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信赖,从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动摇专利制度的基石。故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并未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深度君解读:从事后维权角度来会看,本案当然也是最初的权利要求没写好,而且在授权时也可以进行分案申请补救(参照上一篇:专利分案申请的深度应用)。本案判决的核心思想,“锥面”与“平面”在专利申请时已经是普遍知晓的技术方案,专利申请时,既然权利要求仅写了“锥面”,那就是将“平面”排除了,不能主张等同。换句话说,假如专利申请时普遍使用“锥面”,随着技术的发展,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使用“平面”成了比较常规的技术手段,而在专利申请时将“锥面”替换为“平面”是存在认知障碍的,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将“锥面”替换为“平面”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那主张等同侵权很可能会获得支持。

“锥面”与“平面”的案例可能不直观,可以考虑换个例子,假如无线连接方式包括蓝牙连接(假如2010年出现)和NFC连接(假如2020年出现),专利申请(2010年)的权利要求为A+B+C(蓝牙连接),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2020年)的产品为A+B+CNFC连接),现主张“NFC连接”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蓝牙连接”构成等同。依据等同原则的判断标准“三个基本相同,一个创造性”,应当构成等同。进一步根据最高法相关判例的理解,在专利申请时(2010年),确实没有“NFC连接”的方式,申请人的权利要求也不会将“NFC连接”写入权利要求中,随着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替代方案“NFC连接”,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2020年),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使用NFC连接”这种无线连接方式来替代原权利要求中的“蓝牙连接”,所以应当认定为等同侵权,以防止对专利技术方案中某些技术特征以专利申请日后新出现的技术进行简单替换而规避侵权的情况。

   等同原则对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形成了扩大解释,容易成为专利侵权判断中的争议焦点。同时,等同原则也会受到捐献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等的限制。深度理解上述基本原则,才能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给出准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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