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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中的“用于”用在哪?

发布时间:2022.06.02 湖北查看:178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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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院知产庭发布了一篇名为《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的文章,虽然所涉案例并未入选年初公布的典型案例,但无独有偶,上述典型案例中有至少两个案例与使用环境相关,笔者也分别进行了学习研究,参见《最高院知产庭2021年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解读之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最高院知产庭2021年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解读之存在多种使用环境时功能性特征内容的认定》

 

上述最高院知产庭文中提到:

 

涉案专利权保护对象为一种网络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其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包括“一条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

 

一审法院认为该特征对网线的种类及网线的连接插头本体的位置进行了明确的特别限定,该特定网线构成上述网络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的组成部分,上述特征为必要结构特征,并非使用环境特征

 

而最高院则认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上盖定位结构适用对象为网线,且其使用方式是将网线的前端插入插头本体内部,故该技术特征可以认定为使用环境特征

 

结合撰写经验以及对包括前述典型案例的学习,笔者认为上述争议完全可以通过撰写予以避免。且针对本案,也许多加两个字就能避免相关争议,该两个字就是“用于”。

 

笔者之前还写过《专利中的“所述”是什么?》《专利中的“可以”怎么用?》以及《专利中的“的、地、得”如何用?》三篇文章,初衷是使大家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同时提高对专利代理这份工作的敬畏之心。在此基础上,不妨再和大家聊聊专利中“用于”的用法。

 

开门见山,通常情况,专利中的“用于”主要有三种用法。

 

第一,引出功能性限定。

 

审查指南中规定:“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

 

可以看到,采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属于功能性限定,通常大家会以“用于”引出,例如,所述第一连接件用于提高与所述第一连接铰接的第二连接件的刚性。

 

不过,有三点需要注意。首先,部分代理师进行功能性限定可能不仅是相应特征仅适合用功能或效果来限定,还有上位概括的考虑,但由于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仅包括实施例中用于支撑其的具体特征及其等同特征,所以如果主要出于上位因素,还得考虑下是否存在上述等同特征,如果功能或效果过小导致很难认定等同特征,此时功能性特征可能仅是形式上上位,实际范围依然下位。

 

其次,不是所有的功能性限定都必须以“用于”引出,例如技术特征“显影层”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其可以这样简洁表述,也可以表述为“所述层,用于显影”或“用于显影的层”。

 

再则,方法类专利中虚拟装置权利要求中常见的程序模块,例如“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温度值和湿度值”,通常也被认定为功能性特征,其中,“用于”之后与方法步骤对应的内容可被认定为功能性限定。

 

第二,引出特征的不同状态。

 

我们知道,很多结构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会随着例如外力的作用发生状态改变,这时,如果我们依然用常规的连接关系等去限定,可能就没法表达出来这层意思了。例如,“当按压弹簧时,第一连接件用于与第二连接件卡接,结合上下文可以表达按压之前,第一连接件与第二连接件是分离的,按压之后,导致相互位置、连接、配合关系发生相应变化。又例如,“床腿用于与床板连接,可以表达床腿可以与床板处于连接状态,也不排除二者处于分离状态,这一个“用于”的表述对专利产品的保护大有裨益,可参见《如何保护好一张专利床?》

 

由于此类情况的具体应用比较灵活,如果把握不好,可能会引起不清楚的问题,此时便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尽量详细的支撑性描述。例如,对于上述床腿床板例,说明书中可以介绍下什么情况下二者连接,什么情况下二者分离,一是体现可以保护两种不同状态的意义,二是明确其中“用于”的含义,而不是使之成为模棱两可的说辞。

 

第三,引出使用环境特征。

 

也就是上文所提到的类似情况。使用环境特征,或者说外部特征,通常并不属于发明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但为了描述清楚技术方案,有些使用环境特征又是必须的,所以为了区分主题所含特征以及使用环境特征,就可以通过“用于”引出相应的使用环境特征。例如,“一种驱动结构,包括连杆,所述连杆用于与空调的导风板连接,此时,“空调的导风板”便为不属于驱动结构的使用环境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环境特征的应用需要慎重考虑,因为不当的使用环境特征可能会显著缩小专利保护范围,所以在权利要求中尽量仅体现必要的使用环境特征,或者在独权中不用或少用拿不准的使用环境特征,而在从权或说明书中予以布局

 

回到上文案例,如果权要中明确体现出“自动定位结构用于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基本可以没有争议地被认定为使用环境特征,也将给专利权人的维权带来极大便利。当然,有时候即使不写,也不影响最终认定,但过程可能会曲折一些。所以在搞清楚特征本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用于”通常是利大于弊的。

 

另外,日常实践中,我们可能还会看到“适于”、“适用于”的表述。笔者推测,“适于”可能衍生于美式专利中的“被配置为”,虽然从语言表达上也可以接受,但部分审查员并不认可,可能会下发审查意见。基于此,不妨将其均改写为“用于”,如上所述,“用于”所能表达的含义是可以覆盖“适于”的。

 

不过,既然“用于”包括上述至少三种用法,对于代理师而言,就更应该知表知里。例如我要写的这个特征属于哪种情况?在我用了“用于”表达权要特征后,说明书需要进行哪些处理?看别人写的专利时,我应该如何去认定其中带“用于”的特征的含义?对我规避式撰写、答复、无效的切入点是否有所帮助?如此等等。

 

如上所述,文章初衷是使大家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同时提高对专利代理这份工作的敬畏之心。

 


 

往期回顾:

《专利中的“所述”是什么?》

《专利中的“可以”怎么用?》

《专利中的“的、地、得”如何用?》

文章来源:徐师付的知产主义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Xr5Gqf_Gnv2_PMArKp4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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