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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理解与适用 第四条 读书笔记

发布时间:2020.12.09 上海市查看:2305 评论:2

本帖最后由 馋洋洋 于 2020-12-10 11:25 编辑


北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 读书笔记

https://bbs.mysipo.com/thread-1100988-1-1.html

北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理解与适用 第二、三条 读书笔记
https://bbs.mysipo.com/thread-1100997-1-1.html

北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理解与适用 第四条 读书笔记
第4条 符合发明目的原则
  一句话总结:发明目的是限制保护范围的条件,权要特征看似等同,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方案不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不应构成侵权。
   为什么要设置“符合发明目的原则”?
   之前在对第3条解释折衷原则的读书笔记中提到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只以权利要求的字面意思解释,而应通过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以丰满权利要求单薄文字下隐喻的内容,使之存在多种可能,也即引入了等同原则,通过等同原则对权要的解释,权要的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极大的地步,它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同时,反过来也存在将保护范围过度扩张的问题,这个时候将会对公众的利益产生侵害,因此需要一种原则将等同对权要的解释进行限定。
说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首先要知道权利要求到底保护的是什么?从发明创造的认知过程来看,个人认为其核心都在我是基于某种需求,从而有着想去解决它的冲动,从而提出的一种解决方式;结合说明书,“某种需求”可以是需求一种现在完全没有的东西,也可以是一种现有技术不能满足我的需求,也即背景技术中提出的技术问题;“想着解决它的冲动”,其实就是我们发明内容中的发明目的,提出我们的预期;而“提出的解决方式”,其实就是我们具体实施例中的描述可以实现预期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可以知道权要要求保护的实质应该是能够实现预期效果的技术方案,这里有两个点:实现预期效果、技术方案,实现预期效果是对技术方案的限定。
   个人认为说明书中主要体现等同原则的部分为具体实施例部分,具体实施例是对权要语义解释说明且展现等同原则的舞台,从上面的描述可以发现,具体实施例的技术方案都是为了实现发明目的而提出的,因此等同原则所等同的方案也必须以能实现发明目的为前提才能等同,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实质上发明目的在对技术特征或属于具体含义进行解释的同时,在侵权判定中其作用更多的是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限定,两者的结合使用使得专利边界可以更合理的界定,达到防止权要保护范围的过度扩张的目的。
   在撰写审查阶段时,很多代理人感觉发明目的写得越多越好,解决的技术问题越多越好,认为这样就可以显得自己高大上,让别人第一印象就觉得新创性应该很高,从而提高授权的几率,主观上,个人认为确实会有一定的效果,但是从上面的描述可以知道,发明目的在侵权判定中对等同原则起到限定的作用,会使得权要的保护范围缩小,你撰写时发明目的写得越多,反而在维权时反而越难,这样一味地追求授权几率,而忽略了专利的实质是保护的行为,我感觉是不可取的,代理所平时撰写时应当在两者之前权衡。
   发明目的出现的位置主要有三处:1、发明内容中;2、具体实施例中;3、答复审查意见的相关陈述中。此处重点描述第三种,第三种经常会使用的通过往前提权要以增加限定特征从而增加新创性的答复方式,这种方式其实就产生了真假发明目的,原因在于采用这种方式的专利权人其实已经默认原权要没有新创性了,此时原权要就是现有技术,原权要的发明目的不再是发明目的,增加的限定特征所解决的问题才是真正的发明目的。
  答审时形成合并权要的方式与申请时就直接将增加的限定特征写入原权要的方式相比,还有一个很明显的缺陷:当增加的限定特征是开放式写法时(比如特征中有“可以”一词),这种在答审时形成的合并权要在侵权判定时认定的保护范围有可能小于前者,具体区别在于:申请时直接开放式写入,“可以”可以解释为“可以”,也可以解释为“也可以没有”,权要保护范围包括“原权要+A特征”、“原权要”两种可能;而答审时形成的合并权要如果将“可以”解释为“也可以没有”,也即将“原权要”这种可能也纳入了保护范围,但这种合并权要在审查的时候就已经默认“原权要”是现有技术了,也即这种可能不应该在保护范围内,实际上在侵权判定中也认定该可能是不能纳入保护范围的,因此对于那些“一味的想着依靠减少独权特征获取大的保护范围,后期答审再往上提特征的”想法,其本质上就可能会导致出现保护范围反而缩小的可能,因此撰写时要根据情况选择是否真的适合减少独权特征,避免出现上面的情况。

标签: 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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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感谢分享

    2020/12/10 10: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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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而答审时形成的合并权要如果将“可以”解释为“也可以没有”,也即将“原权要”这种可能也纳入了保护范围,但这种合并权要在审查的时候就已经默认“原权要”是现有技术了,也即这种可能不应该在保护范围内,“实际上在侵权判定中也认定该可能是不能纳入保护范围的。”

    您好,我想问一下黑体字有法律依据吗?

    2022/09/16 17:4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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