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辽宁省2020年度专利侵权纠纷
行政裁决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2019〕56号),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意义,彰显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保护效能,努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经各市推荐,省知识产权局确定“‘氯化苦与1.3-二氯丙烯的固体混合剂型及其制造技术’发明专利侵权行政复议案件”等2件案件为2020年度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典型案例,现予发布。希望各地认真学习借鉴,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法治意识,持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
联系人:知识产权保护处 杨佳宁
电话:024-86674256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2021年6月15日
2020年度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相关典型案例
一、“氯化苦与1.3-二氯丙烯的固体混合剂型及其制造技术”发明专利侵权行政复议案件
案情简介:
请求人韩某于2009年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为“氯化苦与1.3-二氯丙烯的固体混合剂型及其制造技术”的专利申请, 2011年11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910162749.5。2019年春节期间,请求人在网络发现被请求人大连云林碳化药业有限公司广告推销的“土壤熏蒸剂”产品涉嫌侵犯其涉案专利权,请求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依法追究被请求人侵权的违法责任并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万元。在立案审查阶段,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决定不予受理,请求人不服,就该决定向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案件调查中发现,大连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事实存在,而请求人提供了立案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复议决定,大连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请求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请求。
典型意义:
行政裁决案件立案阶段应仅限于要件审查,满足下列条件即应立案:
(一) 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 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 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 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 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组合式厨房卫生间通风道”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陈某于2012年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为“组合式厨房卫生间通风道”的专利申请,2013年3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220471296.1。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投诉当地4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施工单位。本溪市知识产权局在审理过程中,结合被请求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涉案侵权产品与“辽宁省建筑标准设计建筑构造图集《住宅厨房、卫生间防火型变压式排风道》”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且“辽宁省建筑标准设计建筑构造图集《住宅厨房、卫生间防火型变压式排风道》”编制时间为2007,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被请求人现有技术抗辩成立。据此,本溪市局做出行政裁决,判定被请求人专利侵权行为不成立。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现有技术抗辩的采信,较好地把握了尺度,即明显属于现有技术。对现有技术抗辩的采信,一般应当限于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且双方对证据本身无异议。对不能简单判定的,可以要求请求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分享(2)
收藏(1)
点赞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