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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理解与适用 第二、三条 读书笔记

发布时间:2020.12.04 上海市查看:1959 评论:1

本帖最后由 逸天凌风 于 2020-12-5 20:42 编辑

第2条 公平原则
  一句话总结:对于采用非A即B这种明确放弃一部分保护范围的写法的权利要求,放弃的部分不能作为侵权判定证据。
  法官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明确保护范围,不应突破权要中语义明确的限定条件(非A即B的这种,诸如数字、与或非等,要区别等同特征),应当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申请文件无法联想到限定条件外的特征。

第3条 折衷(解释)原则
  一句话总结:判断保护范围的时候不能只看权利要求书,也不能只看说明书和附图,要以权利要求为中心,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这个中心。
  折衷原则实质上讲的是:虽然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但权利要求需要通过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其内容的方式来更好的确定保护范围。
  以权利要求为准,意味着它是不能逾越的边界、是一个准则,以说明书及附图为辅来解释权利要求内容,意味着通过说明书及附图丰满权利要求单薄文字下隐喻的内容,使之存在多种可能。
历史上“保护范围以谁为准”个人认为有三个阶段:
1、 最开始的时候,专利不存在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是以说明书及附图为准,保护的是前者内容或图中阐述的发明构思,但这就存在了一个问题,没有侧重点,很有可能把不是自己想要保护的东西也纳入保护范围内,不同人看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公众也不能准确预判专利保护范围,很可能会将那些不是保护的东西认定在保护范围内,同样法院也不好审理,这对公众而言是不公平的。
2、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出现了权利要求书,该阶段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且严格按照权利要求文字内容确定,只有权利要求中认为有含糊不清之处时,才会去说明书和附图中寻找参考解释,当发生侵权纠纷时,只有当被诉方案完全在文字层面上再现了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时,才被认为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只要存在任何细微的不同,侵权指控即不成立(个人理解该阶段只认为相同侵权是侵权,等同侵权不是侵权),这样使得侵权人很容易规避该专利,这对专利权人是很不公平的。
3、 为了解决上一阶段的问题,出现了本条所述的折衷(解释)原则,个人具象化理解为:是以权利要求为用以限定的外壳,说明书和附图为内核灵魂,权利要求浸润在说明书和附图构建的发明构思中,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说明,就相当于两者对权利要求进行滋养,使得权利要求的每句话不是干巴巴的文字,而是变的丰满,可以包含多种可能(也即引入了等同原则,比较直接的体现是撰写实施例时通常都会加一段话不仅限说明),这样取长补短,达到更好的效果,当然如果像国内某些低质量专利的三段式写法,其实就浪费了设置该折衷原则的苦心。
所谓“权利要求的用语是清楚的”,恰恰就是通过说明书和附图解释得到的理解发明构思下的清楚,而不应仅仅是简单的观察权利要求的“文字外表”就给出的断言

标签: 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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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

    2020/12/04 21:56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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