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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复审和无效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8.07 北京市查看:1722 评论:1

本帖最后由 馋洋洋 于 2020-8-7 10:24 编辑


问:专利复审请求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可以请求复审的驳回决定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请求人未针对专利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的,复审请求将不予受理。

问:专利复审请求的费用如何规定?

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复审费。复审费为: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复审费可以减缴,减缴比例为:请求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请求人的,减缴70%。

减缴复审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请求人汇款时应当注明申请号和复审费。

问:专利复审请求文件的形式要求有哪些?

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问:专利复审请求的委托手续应如何办理?

(1)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4)上述规定未涵盖事宜,请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节的规定办理。

问:专利复审的受理通知书何时发出?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问:专利复审的补正通知书何时发出?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补正。

请求人答复补正通知书,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表格以及经补正的相关文件。

问:专利复审程序中,需要补正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1)复审请求书未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2)复审请求书中,请求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时或者合法变更后的内容不一致;
(3)请求人申请专利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复审请求书中没有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写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与专利申请时或者经合法变更后的内容不一致;
(4)请求人在复审程序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但未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未写明委托权限;
(5)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6)复审请求书附件清单与提交的附件不一致;
(7)复审请求书没有请求人的签章(包括不是全部请求人的签章),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问:专利复审请求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复审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请求人未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补正通知书指定期限内补正;

2.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

3.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专利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

4.请求人具备情形3所列情况,并且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问:专利复审请求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复审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

2.请求人未针对专利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

3.请求人未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

4.请求人具备情形3所列情况,并且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6.复审请求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尚未被驳回。

问:专利复审中,合议组成员有哪些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

合议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请求人有权请求其回避:

1.是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专利申请有利害关系;3.与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4.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

请求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问:专利复审的审查方式有哪些?

针对一项复审请求,合议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

1.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2.需要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驳回决定;3.需要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4.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问:复审程序中,请求人可以依据哪些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复审程序中,请求人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请求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者陈述理由;

2.需要实物演示。

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问: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形有哪些?

1.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导致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2.请求人因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导致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问:专利复审程序中,请求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请求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

请求人因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导致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或者视为撤回的,请求人请求恢复权利时,应当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恢复权利请求费不可以减缴,请求人汇款时应当注明申请号和恢复权利请求费。需要注意的是,请求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完成尚未完成的行为,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问:专利复审程序的中止应如何提出?

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流程部门提出。

问:专利复审程序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程序终止:1.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3.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4.复审决定作出后请求人不服该复审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

问:请求人何时可以提出司法审查?

请求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问: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应如何提出?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问: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用如何计算?

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1500元。无效宣告请求费不可以减缴。

请求人汇款时应当注明被无效宣告专利的专利号和无效宣告请求费。

问: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形式要求是怎样的?

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同时,请求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与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内容一致。

请求人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各一式两份。

问: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有哪些规定?

1、请求人应当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

2、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并且请求人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请求人不得针对同一专利再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审查决定考虑的除外。

4、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需要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5、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问: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无效宣告程序的,填写委托书时应注意什么?
  
当事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一份(专利权人继续委托专利申请程序中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再次递交无效宣告程序委托书)。请求人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一致,专利权人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与专利权信息的内容一致,并明确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仅涉及提交请求书、意见陈述书、证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参加口头审理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而不涉及权利处分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权限包含下列各项之一的,须在委托书中特别注明:1.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2.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3.代理人代为进行和解;4.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问:当事人在办理委托手续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当事人不得委托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4.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5.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6.上述规定未涵盖事宜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节的规定办理。

问: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受理通知书是什么?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不予答复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问: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补正通知书是什么?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补正。

请求人答复补正通知书,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表格一式两份,以及经补正的相关文件。

问:补正通知书中,需要补正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1.无效宣告请求书未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2.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请求人的签章与请求人名称不一致;
3.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代码以及代理人,或者填写内容与委托书不一致;
4.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委托书中,专利权人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时或者经合法变更后的不一致;
5.无效宣告请求书没有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6.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与提交的附件不一致;
7.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没有提交委托书;
8.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
9.委托书没有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
10.委托书代理权限不明确或者未指定代理人;
11.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但未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专利权人针对委托方面的补正事宜参照上述规定。

问: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出现哪些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的授权专利;

3.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是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

4.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5.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属于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6.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后,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

7.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提交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8.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9.无效宣告请求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10.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来源:知识产权进行时


标签: 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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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2020/08/07 17:5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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