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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大家一个问题,关于非正常申请的

发布时间:2022.11.23 北京市查看:1217 评论:6

现在打算申请三个专利,分别为:第一个技术特征为A+B+C,第二个技术特征为A+B+D,第三个技术特征为A+B+E, 其中技术特征AB均为现有技术特征,后面的CDE可能具备创造性,上述三专利同日申请,会被列为非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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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大概率会

    2022/11/23 16:29 [来自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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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会

    2022/11/23 17:0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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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看撰写质量,权利要求布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一样,应该就没问题

    2022/11/24 08:3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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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CDE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吧,把问题写清楚,把技术方案写清楚,把技术效果写清楚,内容都会有比较大的差异,怎么会被认为非正常呢?虽然我也不知道非正常到底是怎么判断的,只知道大概是从内容。
    如果如那些人说的是算法判定的,结合差异性不会有问题的几率会比较大。但是比对范围比较大的话,比如不同领域使用了部分相同的技术特征,有可能会出现误判。
    最近的检索心得是,认真检索完,或多或少有些东西都会打折扣,但是打完折扣还是会有些东西的,也是因为检索了才会更突出那些没被折扣掉的东西。那些喊冤的,检索了么?检索到位了吗?也许是自认为技术方案属于创新,自认为技术方案有用,有生产的东西,但是是否按照审查标准属于创新呢?还有列举大公司被非正常的,但是内容呢?
    从来没人把真正创新有用还被非正常的发出来,让大家看看非正常的评判标准是不是有问题,看看他是否被冤枉了。

    2022/11/24 09:09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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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大公司估计没事,小公司估计就非正常了吧

    2022/11/25 13: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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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如果CDE这三个特征是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可选方案,并且相互之间简单替换就可以,属于相同的构思,个人建议就撰写成一份专利申请即可,还省了专利费,没必要为充专利数量而撰写多份。如果构思不同,相互间不存在简单替换,那么可以写成三份,但是在撰写上一定得说明cde三个手段之间的区别以及各自的效果。

    2022/11/28 12:2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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