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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学习心得(三)

发布时间:2020.05.25 北京市查看:4171 评论:3

本帖最后由 思博原创投稿 于 2020-5-25 09:40 编辑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布了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包括发明专利无效案6件、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2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1件和发明专利申请复审案1件,覆盖了电学、通信、医药、化学、光电和外观设计等领域,案件反映了典型性或普遍性法律问题,并对现有审查标准进行了深入阐释。






笔者在对上述十大案件的审查决定进行学习之后,发现其中部分案件对专利代理师学习并理解撰写、答复等代理技巧有很大的帮助。因此,计划推出系列文章,对其中部分案件的审查决定进行解读,基于各案的决定要点,提炼其中所体现的合议组的审查观点,并将其与专利代理师的日常代理实践相结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为第三篇,所针对的案件为:“一种旋流干煤粉气化炉”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的审理过程涵盖了创造性评价中多个典型问题的认定,包括在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对发明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对包含数值范围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把握、对抽象的技术原理与具体的技术手段之间差别的考量,以及对公知常识的认定等。本案准确诠释了在创造性审查中,不能仅着眼于某个技术特征是否被“公开”,而应结合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多方面综合分析,作出准确的评价。


该案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旋流干煤粉气化炉,其特征在于,所述旋流干煤粉气化炉包括旋流煤粉烧嘴、反应室、排渣口、激冷室、外壳和保护环;
所述旋流煤粉烧嘴设置在所述反应室的上部,所述反应室的下部与所述排渣口的上部连通,所述激冷室包括激冷环、下降管和破泡板,所述破泡板设置在所述下降管与所述外壳之间,所述激冷环设置在所述下降管的上端,所述反应室及所述排渣口的外部设有冷却水盘管;
所述排渣口的下端和所述下降管的上端分别与所述保护环的上端与下端连通;
所述旋流煤粉烧嘴由内到外依次包括点火通道、第一冷却循环水通道、氧气与蒸汽通道、煤粉通道和第二冷却循环水通道,所述第一冷却循环水通道与所述第二冷却循环水通道分别在向火端螺旋盘绕,所述氧气与蒸汽通道内设有旋流叶片,所述旋流叶片与所述旋流煤粉烧嘴的纵轴夹角为20~30°;
所述排渣口的直径与所述反应室的直径的比例为1:3~1:4;
所述外壳与所述排渣口之间设有支撑板,所述下降管的下部通过固定杆与所述旋流干煤粉气化炉的外壳固定。

之所以把其中与比例相关的特征“所述排渣口的直径与所述反应室的直径的比例为1:3~1:4”标示出来,是因为笔者认为基于这一点可以从本案的审查决定中获得有助于专利代理师日常代理工作的很多有益启示。

首先来看一下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指出,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中均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他对比文件的具体使用方式为:对比文件2-5用以评述排渣口与反应器直径比相关的特征,对比文件4-11用以评述支撑板和固定杆相关的特征,对比文件12、13用以评述激冷环相关的特征,对比文件14-22用以评述喷嘴具体结构相关的特征,对比文件26-29用以评述保护环相关的特征。

可以看到,由于本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对较多,从组成部件而言,包括旋流煤粉烧嘴、反应室、排渣口、激冷室、外壳和保护环等,且各部件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比较丰富,故请求人对各特征进行了拆分,找到多篇对比文件对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间的不同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进行评述,计划以“各个击破”的方式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通过特征比对,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限定了排渣口的直径与反应室直径的比例为1:3~1:4;(2)权利要求1还设置有保护环,排渣口的下端和下降管的上端分别与保护环的上端与下端连通。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均为公知常识,具体理由如下:

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对比文件2和3分别公开了排渣口与反应室的直径比,对比文件4和5的图中也分别给出了工业气化炉主要结构的详细尺寸,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经过有限次的设计或实验也容易获得本专利中排渣口和反应室的直径比;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对比文件26和27中也分别公开了与本专利中保护环作用相同的部件,由对比文件28结合对比文件29公开的内容可知,其采用连接管的结构可以将上游的排渣口和下游的下降管连接起来,在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使连接管在发挥连接作用的同时也起到保护关键结合部位的作用。

回到我们开篇提到的与比例相关的特征,也就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既然请求人提到对比文件1,以及进一步提到对比文件2-5,我们不妨来看一看对比文件1-5的相关技术特征。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干粉气化装置,并具体公开了:……气化室2呈上大下小的倒梨形,干粉与氧化剂在气化室内的反应停留时间大大增加,极大地增大了干粉处理量和燃烧效率……。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适于高灰分高灰熔点煤的采用固态排渣的气流床煤气化方法,并具体公开了:(i)在加压高温气化步骤中使用一种气化反应器,该气化反应器高度与其直径的比是3.5-5.0,以便延长物料停留时间,提高气化效率和碳的转化率,同时可以减少带出物;(ii)该气化反应器的气化炉膛锥底部与气化炉的竖直壳体的夹角为25-40°,气化反应器内径与排渣口直径之比是1.5-3.5,以便减轻排出灰渣在炉膛锥底部的积累与对排渣口材料的冲刷腐蚀,同时有利于冷却……。

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固态排灰的气流床气化炉,并具体公开了:……气化室直段反应区内直径D=Φ2200mm……气化室下渣口直径0.5D……。

对比文件4涉及一种水煤浆气化炉的制造,其中在图1中示出了气化炉部分结构的具体尺寸……但未示出其反应室下部排渣口的具体直径。

对比文件5涉及内壁堆焊式气化炉制造技术研究,其中图1示出了气化炉的简图,但未示出其各部位的具体尺寸。

初步看来,好像是公开了与“排渣口的直径与反应室直径的比例为1:3~1:4”类似的特征。那继续看看合议组关于此区别技术特征的意见。

首先,本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由于排渣口和反应室的直径比例合理,既保证了排渣口不会堵塞,又提高干煤粉在反应室中的停留时间,有利于碳的充分转化”(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 [0024]段),可见本专利是通过调整排渣口和反应室的直径合适比例的方式而进一步提高碳转化率,虽然通过延长煤粉在反应室内的停留时间可以提高碳转化率是本领域已知的,然而能够实现停留时间延长的具体方式有很多现有技术中通常采用改变反应室结构或长径比的方式,例如对比文件1中限定其反应室呈特定的上大下小的形状,对比文件2限定了其反应器的高度和直径满足特定的比例,请求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具体采用调整排渣口和反应室的直径比的方式以实现碳转化率的提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专利全文并不长,说明书总共也只有25段,其0024段如下所示:

本发明的旋流干煤粉气化炉的工作过程如下:干煤粉与氧气和水蒸气一起经旋流煤粉烧嘴1由炉顶入口旋流进入反应室2,即以单喷嘴方式进料,在反应室2内发生剧烈的气化反应,气化压力在2~5MPa之间,气化温度在1300~1650℃之间。干煤粉在反应室2停留时间为2~8秒,生成的液态灰渣被甩到碳化硅涂层上,立即固化,固化层增加至约2~3cm时,达到平衡,甩至固化层上的液态渣由于重量及气流带动下从排渣口3排出。粗合成气及灰渣进入排渣口3,经保护环5后进入下降管62中,经激冷环61喷出的激冷水冷却、洗涤、固化,大部分激冷水会沿着下降管62内壁形成水膜保护下降管,灰渣最后进入了渣池,粗煤气经渣池上层液体进一步洗涤、除尘、折流向上,经破泡板63破除大量气泡,经粗煤气出口9流出。渣池中的灰渣最终通过渣出口7排出气化炉,激冷水与部分灰渣的混合物(即所谓的“黑水”)通过黑水出口8流出。由于排渣口与反应室的直径比较合理,既保证了排渣口不会堵塞,又提高了干煤粉在反应室2中停留的时间,有利于碳的充分转化。在采用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中,气化炉投煤量为70t/h,其中煤中含灰15%,反应完后,从旋流干煤粉气化炉排出的粗渣与细渣比例为1:1,其中粗渣含残碳1%,细渣含残碳20%,由此算得未转化的碳为70*0.15/2*1%+70*0.15/2*20%=1.1025t/h,因此碳转化率为(1-1.1025/70)*100%=98.5%,比航天炉干煤气化炉的碳转化率高出2%左右。

上述合议组的意见中正是引用了本专利说明书0024段中划线的这句话,其表达的就是“排渣口的直径与反应室直径的比例为1:3~1:4”这一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与此同时,通过前文关于对比文件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确实也公开了类似特征与类似作用,但关键是该类似作用并非是由该类似特征产生的。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中的“延长停留时间以提高转换效率”这一作用对应的是“气化室上大下小”的特征,对比文件2中的“延长停留时间以提高转换效率”这一作用对应的是“气化反应室高度直径比”的特征,而均不是“排渣口直径与反应室直径比值”的特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中具有类似作用的特征和本专利中具有类似作用的特征并不相同,故无法支持技术启示的观点。

进一步地,合议组还认为:

其次,对比文件2明确记载了其气化反应器采用高压料浆的方式进料,且灰渣以固态的形式由排渣口排出,而对比文件1的气化装置采用干煤粉进料,熔渣通过液体的形式从排渣口排出,而进料形式的不同将会导致对气化炉的压力、原料以及进料结构的要求不同,而排渣形式的不同将会导致对排渣口尺寸的要求不同,为防止堵塞,固态排渣相对于液态排渣需要更大的排渣口直径;同时,对比文件2明确记载了其将反应器的内径与排渣口直径设置为1.5-3.5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排出灰渣在炉膛锥底部的积累与对排渣口材料的冲刷腐蚀”,而非是用于提高碳的转化率。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在进料方式和出渣形式上明显不同,且其设置反应器的内径与排渣口直径比的目的也与本专利不同,即使其公开了本专利所限定的比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也不会想到将其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而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气化室下渣口直径0.5D”,即排渣口与反应室的直径的比例为1:2,并未落入本专利所限定的排渣口与反应室的直径比范围内,且其气化炉同样采取了固态排渣的形式,而对比文件4和5的附图中也均未公开其排渣口直径具体尺寸,进而也没有公开本专利中所限定排渣口与反应室的直径比范围,请求人对此也表示认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会想到将证据3、4或5与对比文件1进一步结合。

可以看到,一方面,合议组从“强行组合”的假设角度进行论述,也就是,由于对比文件1中进料形式和排渣形式与对比文件2、3中进料形式和排渣形式均不同,即使将对比文件1强行与对比文件2或3进行组合,也无法获得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故无法支持技术启示的观点。

另一方面,合议组采用了相对最常规的技术特征作用直接比对的方式进行论述,也就是,对比文件2中“排渣口直径与反应室直径比值”的特征的作用与本专利中“排渣口直径与反应室直径比值”的特征的作用并不相同,对比文件3中“排渣口直径与反应室直径比值”的特征范围并不落入本专利中“排渣口直径与反应室直径比值”的特征范围,对比文件4、5并未直接公开“排渣口直径与反应室直径比值”的特征,故无法支持技术启示的观点。

我们知道,专利代理师在日常答复关于“技术启示”类审查意见时,通常会从上文提到的技术特征作用直接比对的方式入手。这里的比对,一方面就是比对特征的作用,即上一段中关于对比文件2的论述,另一方面就是比对特征本身,判断其是否相同或者等同,即上一段中关于对比文件3、4、5的论述。换言之,上述合议组的陈述就是一种非常典型的针对“技术启示”类审查意见的答辩陈词,且层次非常清晰,通过笔者加注的“故无法支持技术启示的观点”,可以看到很明显的三个层次。

回到专利代理师的日常工作之答复审查意见,特别是关于“技术启示”类审查意见的答复。上述合议组的“首先”和“其次”两段内容可谓给出了很多技术启示。但是,如果仅仅去套用类似上文的模板是肯定不够的,因为这只能做到徒有其表,更实质性的工作应该是认真研读本专利及对比文件,特别是在篇幅较长,或者对比文件为外文的情况下,更要沉下心来进行认真细致的比对。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相应的套路去进行答辩。换言之,将“表”和“里”都做好,并由里及表,表里一体,这样的答复意见就会比较有说服力。

但是,合议组的意见依然没有结束,其进一步指出:

再者,如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本领域中干粉气化炉的排渣口与反应室的直径比通常为1:2~1:2.5,请求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表明将其比例进一步调整至1:3~1:4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请求人当庭也认可对上述比例调整需要进一步的设计和实验,但未能清楚阐明该比例调整的影响因素和各因素的作用规律,基于上述情况,合议组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的排渣口与反应室的直径比调整至本专利的比例。

“本领域中干粉气化炉的排渣口与反应室的直径比通常为1:2~1:2.5”这句话出自本专利背景技术,也就是说明书0003段:

目前采用干煤粉气化的技术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有Shell、GSP、航天炉等干煤粉气化技术。Shell干煤粉气化炉采用四个煤粉烧嘴,为废锅流程,投资高,制造难度大,制造周期长;GSP为单喷嘴煤粉气化炉,但其激冷采用喷嘴喷淋方式,粗煤气中灰含量大;航天炉干煤气化炉在处理煤粉规模上还没有达到2000吨/天,且排渣口与反应室直径比例较大(1:2~1:2.5),碳转化率较低。

虽然本专利的内容并不算长,但是该案专利代理师合理地撰写了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及相应技术特征的作用,从申请之初就体现了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正是由于在撰写阶段就考虑得比较充分,才使其在后期实审和无效阶段都游刃有余。

再回到专利代理师的日常工作之撰写。无论是指导徒弟,还是质检审核,笔者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背景技术(技术问题)、权利要求(特别是独权的技术方案)和体现独权各特征作用的技术效果推导内容需要相互呼应,以至于在带新人时,我会要求把这三个部分写好后先给我审核,审核通过后再进行全文撰写。如果入门阶段的代理师们不太理解为什么这么做,不妨看看本案,这个经历了从申请、实审到无效,且权利较为稳定的高质量专利。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主要也是从相应技术特征的作用这一角度进行的论述,本文就不细表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查阅本案的审查决定。

本案审查决定强调,在创造性判断中,不能将现有技术进行简单的拼凑,而是要客观地分析是否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通过前文内容可以看到,虽然请求人提供的多个对比文件确实分别公开了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及相应的作用,但合议组通过详细且客观的分析,最终确定是否具有技术启示的结论。

事后回顾,从某个角度而言,本专利的关键技术特征就是“所述排渣口的直径与所述反应室的直径的比例为1:3~1:4”这一与比例相关的特征。相信很多专利代理师在日常撰写中,也会写一些诸如此类的取值、比例范围的技术特征,但通常会将其作为看似有点“凑数”的从权来写,并且也没有刻意地描述其有益效果,而仅仅陈述比较宽泛或比较常规的技术效果。这样别说到复审和无效阶段了,往往在实审阶段就会被审查员以“公知常识/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而否定。

本案倒是给了我们一个启发。通过对比本案的申请文本和授权文本,我们发现上述比例特征始终位于独权中,也就是说,该比例就是本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重要改进之一。因此,该案代理师不仅在背景技术中提到现有比例特征的缺陷,还在说明书中强调了该改进比例特征的作用以及对解决最终技术问题所带来的帮助。其实也就是前后两句话,但不论该案代理师当时是否意识到,事后证明这两句话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因此,我们以后撰写此类比例特征时,如果该特征位于独权,那不妨在背景技术和实施方式部分分别强调现有比例特征的缺陷和该改进比例特征的明确的(而不是宽泛的)作用;如果该特征位于从权,或者说不便于在背景技术中过多突出现有比例特征的缺陷时,那不妨在实施方式部分既体现现有比例特征的缺陷,又体现该改进比例特征的明确的作用。

必须承认的是,这是从事后的角度来说的。客观讲,即使这么做,也不一定能获得授权。但这么做了,相对于不这么做,是否就具有更高的授权把握了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或者更进一步,如果代理师还能尽量做好申请前检索,有针对性地完成上述撰写,那授权把握无疑将进一步提高。

本案从提交申请到无效决定作出,历时近六年,期间经历了一个专利一生可能经历的大部分情况。与本案类似,一个专利代理师的成长也是一个长期过程,一个成熟的专利代理师的成长要经历各种情况,但光经历是不行,能把经历进行总结、化成经验并予以应用,那才能不断成长。

往期文章回顾:

作者笔名:徐师付的知产主义 ,论坛ID:@江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再次感谢@江郎 投稿。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LX3CZyDckCyFIt9XDi5Hg, 另外思博投稿长期开放,欢迎各位博友积极参与哇,投稿邮箱:tougao@mysipo.com 一经采用将在思博公众号及微博等平台发布,还有机会获得额外奖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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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厉害了,大师,总结到位

    2020/05/25 19:02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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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朋友们,北京线下活动,2019年12月8日周日下午的聚会实际上到晚上九点才结束,偶遇到大咖,大家收获满满 https://bbs.mysipo.com/thread-1085063-1-1.html 下次活动在哪里,什么时候开始呢?大家可以多想想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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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1 12:0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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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太好了,这样的代理才是大师,

    2021/03/01 20:5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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