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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优先权的手续(Peter LU的专利世界--微信)

发布时间:2014.06.10 北京市查看:1992 评论:1

要求优先权的手续
这是一个看似非常简单的问题。
《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实则没那么简单。
第一是申请人要求:你不说,我不做。这是中国知识产权局对优先权的立场。估计也是绝大多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立场。
第二是应当:既然申请人要求了,那么就必须满足其要求提出的形式要件。
第三是在申请的时候:在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要在《专利申请请求书》第18栏填写“要求优先权声明”。这一点中国比《巴黎公约》第四条第D部分更加严格的。尹新天老师也说《巴黎公约》关于声明时间没有明说。巴黎公约含糊的规定给人的感觉是“只要在申请提出后三个月声明都可以”。但中国的《专利法》是要求“应当在申请的时候”要白字黑字写下来。这样要求的原因大体可以归结为一句话“知识产权局已经很忙了,能一次解决就一次解决吧,别再填麻烦了。”
第四是书面:如前所述,要在申请表中填写“要求优先权声明”。
第五是三个月内:这个比较明确。虽然《巴黎公约》写的是“可以”,中国规定的是“应当”。
最后,还有两个问题是《专利法》第三十条没有体现的。
第一个问题:14个月请求恢复优先权期限
中国专利法和《巴黎公约》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是12个月,外观设计是6个月。但按照2010年修改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国际申请的提交即使超过《巴黎公约》规定的12个月期限,仍然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的14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作为PCT的指定局和受理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05年正式通知PCT国际局,指出该规定与中国《专利法》规定不符,予以保留,即中国还是12个月,不承认14个月的请求恢复期限。
第二个问题:16个月的补正期限
在《巴黎公约》规定的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的,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的16个月之内补交要求优先权的申明以及改正或者增加先前提出的优先权要求。
对于通过PCT进入中国的专利申请,中国知识产权局是认可16个月的补正期限的。
PCT只涉及专利和实用新型的申请,所以没有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问题。
2014610
微信订阅号:Peter LU的专利世界

标签: 专利 优先权 P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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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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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6/10 08:4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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