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的优先权原则
如果没有优先权,申请人要向所有他希望得到专利保护的国家“同时”提交专利申请。这就像一些电影,为了防止盗版,不得不搞一个“全球同步首映”。但专利的“同步首映”可不易,要把专利申请翻译成不同的语言,还要向各个国家交“官费”。如果不搞“同步首映”,或者他人复制一个申请,在别国抢先申请(视该国对新颖性的要求);或者在该国发表一个论文,把专利的技术内容完全公开,让这个专利在该国完全没有新颖性。
还好,这种情形至少在175个国家不会出现了。直到去年7月,已经有175个国家参加了为了防止这种情形而订立的《巴黎公约》。
民法范畴中有个“优先权”。理论性太强,没有深入研究过。大体上是一种债权基础上的“特别优先权”或者“优先受偿权”。
知识产权中的“优先权”,按照《巴黎公约》,尹新天老师总结的意思是: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
这个总结还是非常严谨的。
首次提出:必须是第一次提出。已经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不可以;一个已经有了别的优先权的专利申请,不可以;
一定期限:专利和实用新型12个月之内,外国设计6个月之内;
同一主题:这个比较好理解,在后发明申请要求以首次发明申请为优先权,那么就用新颖性标准来衡量在后发明是否比首次发明“更加新颖”,如果是,对不起,不能要求优先权;在后发明当新发明来申请吧。
某些方面:这个有点意思。很久以前,听一个人说,同族专利都是一样的。如果以简单同族而言,就是共同拥有一个优先权的不同的专利。问题在这个“都”。例如一个德国人在德国申请了一个机械装置的专利,12个月以内,他原封不动,逐字翻译成中文,然后在中国又申请了一个专利,这种情况下,会是一样的。但现实情况是,12月以内申请人可能会对首次申请作出一些改进,只要这种改进被首次申请“作为一个整体披露了在后申请的该项权利要求的各个技术特征即可。”说白了,改可以,但别出圈,别整出新的技术特征来。
因此同族专利不等于内容完全相同的同一专利。
但是优先权并不是那么简单,还涉及:
部分优先权:在后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包含了多于首次申请专利的技术特征。例如在后申请专利包含了技术特征A、B和C;首次申请专利只有A和B,那么在后申请的C就不能要求以首次申请专利为优先权;
多项优先权:还是上面的例子,在后专利申请包含的技术特征C被包含在另外一个在先首次申请的专利权利要求中,那么这个专利申请可以成为优先权的依据。即在后专利申请以两件以上在先的不同专利申请为优先权基础;
本国优先权: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本国优先权”。其与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优先权”的各方面条件基本相同,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这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有三种情形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已经享受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已经被批准授权的专利;分案申请的专利。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相互之间的优先权基础转化:简而图之。
外观设计可以以实用新型为优先权基础,但没有规定可以以发明为优先权基础;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互为优先权基础;
总体感觉,优先权不是一个难以把握的概念,但是理解和把握需要头脑清醒,心思缜密。
2014年6月9日
微信订阅号:Peter LU的专利世界
李工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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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总觉得优先权的单位,应该是申请主题,而不是一件申请吧。
2014/06/10 08:3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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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技术特征abc,还是有abc特征的方案和有ab特征的方案?
楼主单独说特征abc,感觉不是太确切啊。
2014/06/10 08:34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李工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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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这么说了?A29,说可以在后的外观设计申请可以以在先的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吗?
2014/06/10 08:35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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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ing of a utility model, the period of priority shall be the same as that fixed for industrial designs
2014/06/10 22:1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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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想
2014/06/10 22: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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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
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562
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 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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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国内优先权是不允许发明和实用新型向外观设计转化的,或者外观设计向发明实用新型转化。
2014/06/10 22:4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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