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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审查中,以说明书中的内容驳权利要求之疑问

发布时间:2014.04.26 广东省查看:2776 评论:3

本帖最后由 lynx 于 2014-4-29 08:35 编辑

先不说“新型办发[2013]5号“文件(以及简称”5号文件“)是不是对现行专利规范的补充,但
就这个5号文件公开传达的范围、对象属不属于人们普遍遵循的规范,这是疑问一;

疑问二:可以理解新型新型新颖性、客体审查是为了避免垃圾专利的授权,但
5号文件中强调”消除低质量泡沫“。那么,低质量泡沫的标准是什么,难道就是这5号文件中指引的内容为标准?

疑问三:新型审查新颖性、客体也是可以理解的,但
在客体问题上,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属于占用空间的有形物,且能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就足够了,
然而,多数审查员审查新型案时,给出的审查意见不是针对权利要求审查的,而是”根据说明书记载 “来驳权利要求不是新型客体。反观发明专利实审中,基本没有发现对权利要求的审查是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驳其能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或进一步地讲,也只是结合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就没有直接用说明书驳权利要求。
总之,不理解新型审查时以说明书驳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属于新型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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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审查员发疯的太多了~~主要原因是领导逼迫的。

    2014/04/26 14:38 [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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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质量泡沫的标准是什么,难道就是这5号文件中指引的内容为标准?
    ——————————————————————
    这个低质量的标准本身就很不清楚,什么叫做可能算作低质量?这个按权利要求的清楚标准来说,绝对就是找驳回的权利要求。

    2014/04/26 17:5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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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在客体问题上,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属于占用空间的有形物,且能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就足够了,
    ————————————————————
    从去年夏天实用新型开始胡乱审查以来,显然是不可以了,楼主看看去年8月份网友们吐槽的帖子就知道了。

    2014/04/26 17:5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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