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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4.29 中国台湾查看:7858 评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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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仲明
2013/04/29 10:21 [来自天津市]
lynx
2013/04/29 15:00 [来自广东省]
lynx 发表于 2013-4-29 15:00 感谢李工仲明兄的解释!但我们在考试时,申请检索时看到的都是用的:1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另1件配合其评 ...
2013/04/29 16:41 [来自天津市]
2013/04/29 16:42 [来自天津市]
诓吃猫的鱼
2013/04/29 18:28 [来自江苏省]
chrispaul
2013/04/29 21:0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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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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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_6594_q7ycv1
2024-04-28 18:02:45
(机械领域)权利要求太长
zlzx0033
2024-04-25 10:14:04
编写?很Lou吗?
李工仲明
2、随着你的不断阐述,审查员对于你的技术方案的核心的认知可能发生变化,变化对比文件也是可以的。
而且你在答复一通中,修改了权利要求,审查员在发二通的时候,针对你的新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重新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是无可厚非的。
2013/04/29 10:2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lynx
感谢李工仲明兄的解释!
但我们在考试时,申请检索时看到的都是用的:1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另1件配合其评创造性。加上,**伟老师在讲课时也讲到:用专利公开案(公知常识除外)作为对比文件最好是一个或2个,对比文件用得越多,反而会证明了申请案有创造性。这样的解释也是能让人理解的。
然而,修改时删除权1(即有存在放弃之意),将权2和3合并为权1,技术方案有所改变,导致审查时换新的对比文件D3、D4也是可以接受的。
那么,当修改权1时,将原权1、权2和权3合并的话,就是“4个打1个”了。如此,评不具备创造性的话,很难让人接受哦!
2013/04/29 15:0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李工仲明
考试是考试,实务是实务,这两种相差很多。
实务中也有很多审查员不规范的做法。申请人和代理人都也没有办法。
2013/04/29 16:4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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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的创造性审查很严,他100个打1个,也是允许的。
2013/04/29 16:42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诓吃猫的鱼
2013/04/29 18:28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chrispaul
2013/04/29 21:0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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