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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检索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之疑问

发布时间:2013.11.12 中国台湾查看:3123 评论:5

头一次看到专利检索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让人纳闷。 我记得检索报告只可以复制,不是行政行为,即不可以申请复议,也不能诉讼。 然而,无效复审中,见到过复审决定,却是头一次见到盖有专利审查业务章的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该文书中没有附上所依据的任何法律条文。 请教,这样的文书有法律根据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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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猜楼主说的应该是“评价报告”,以前是叫“检索报告”。
    请参见《审查指南2010版》第五部分第10章第6节,不谢~

    2013/11/12 14:2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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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新法前的新型专利不适用专利评价报告,仍然实用检索报告。
    我问的问题是复审能不能对原检索报告作复核的问题,其有没有法律根据。
    专利检索报告或者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其是一种专业性的意见。
    如果国家规定可以复核,那属于正当行为。
    如果没有规定复核,却以审查名义出具意见的话,就存在借用公权力的问题。
    例如:
    无效复审:下发决定书,当事人可以寻求其他法律途径救济;
    然而,侵权启动无效时,应该按复审程序进行
    如果复审却是复核专利局作出的“检索报告”并以审查名义出具专利检索报告复核意见的话
    势必会影响人法法院有判决结果呢?
    总结,诉讼需要的是检索报告或者评价报告
    不是复核报告,那复审出这样的报告又是何意呢?
    不得而知,请各位指点,谢谢!

    2013/11/12 16:12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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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根据《审查指南2006版》第二部分第7章第13.4节和《审查指南2010版》第五部分第10章第6节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是应请求人的更正请求(或自行启动)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工作的通知书,应该看做是检索报告(评价报告)的一部分,复核的目的是纠正原报告中的形式或实质性错误,说白了就是对检索报告(评价报告)进行补正,其效力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不是行政行为,即不可以申请复议,也不能诉讼)。
    据我所知,专利局(含审协)的实审部分负责做出检索报告(评价报告),并负责对该报告进行复核。不知道楼主说的复审委复核专利局作出的“检索报告”并以审查名义出具专利检索报告复核意见是从哪里看到的?如果有复审委发的这个通知能否贴出来给我们看看?

    2013/11/12 17:4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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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感谢arrowliu1983的解答,我明白了,谢谢!
    另,该复核报告是我对盖有“专利审查业务章”与复审混淆了
    不是复审委发出的,谢谢!

    2013/11/18 11:15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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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2013/11/18 11:57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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