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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台湾专利与大陆专利之「创造性」要求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3.04.25 中国台湾查看:14216 评论:14

本帖最后由 lynx 于 2013-4-26 20:22 编辑

    与台湾专利工作人员交流中国专利申请中答复「创造性」时,对他们的观点引发的思考,现综合如下:
    一是过于强调发明点,即与发明人讨论的发明重点,却比较忽略该技术重点的「进步」;二是相对中国专利申请而言,在权利范围的布局上存在过于的权利最大化倾向;三是答复审查意见时认为:与对比文件相比,没有被公开的内容就具有创造性。
    综上分析,以中国专利为母本(享有优先权)在台湾申请专利时,其获准专利的几率及其授予专利权的稳定性都比较高。相反,以台湾专利为母本向中国申请专利,其获准率及其专利的稳定性程度要低得多。理由是:
    台湾专利法及其细则,没有明确创造性定义,而在其『审查基准』中也查出明确区分发明、与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条件,只有近似中国专利「创造性」的「进步性」解释,其进步性的概念是“虽然申请专利之发明与先前技术有差异,但该发明之整体系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依申请前之先前技术所能轻易完成时,称该发明不具进步性。”,相比中国专利之「创造性」而言,如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对比「两地」“创造性”要求,不难看出存在如下区别:
    1.台湾解释的“与先前技术「有差异」”,这里的差异应该包括进步的差异与非进步的差异两种现象;据此,较大陆标准要宽,审查较松。
    2.台湾法中「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相对于中国大陆的「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也是有区别的,我们都清楚“本领域普通知识者”不一定就是“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这一点较大陆的“一般技术人员”而言标准要宽,相反审查的标准相对较松;
    3.大陆专利创造性分新型的创造性、发明的创造性。
    上述系个人理解,敬请大家指导并多提出批评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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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学习下,您说的意思就是台湾的专利相对较松一些,中国的严一些,在审查上面。

    2013/04/25 10: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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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楼主的论述,并不清楚。

    2013/04/25 10:5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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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如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在评述创造性的时候,使用的标准是非显而易见性,相当于中国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而中国立法人士非要创造性地增加了显著的进步。因此,经常看到日本、美国的申请人在给答复意见的时候,只说差别,不论及进步。但是问题是,在中国实质审查的时候遵循的标准是不强调显著的进步,即认为如果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区别),一般就认可有进步。这个不是多此一举吗。

    2013/04/25 11: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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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另外,我认为lZ理解反了,国内“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力比“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大,因此国内审查要求更高的创造性水平

    2013/04/25 11:5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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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lilax 发表于 2013-4-25 11:48
    如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在评述创造性的时候,使用的标准是非显而易见性,相当于中国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而中国 ...

    是的,台湾也是只答区别不答进步。
    由于他们疑惑“突出的”和“显著的”词汇,答中国专利时只强调“区别”。
    所以弄出来,让大家知道,台湾专利容易授权。
    撰写可以写宽点。

    2013/04/25 17:27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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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xuhuibing 发表于 2013-4-25 10:37
    学习下,您说的意思就是台湾的专利相对较松一些,中国的严一些,在审查上面。

    是的,台灣審查時強調區別技術特徵,該區別系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稱該發明不具進步性(即相當於“突出的實質性特點”)。並沒有考慮該區別技術特徵的有益效果(即得出具有“顯著的進步”)。

    2013/04/26 10:39 [来自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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