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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该怎样答复此类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13.12.10 广东省查看:5062 评论:9

本帖最后由 szyidou 于 2013-12-10 16:46 编辑

       本人是新人,最近收到一份审查意见,不知该如何入手,请高手指导,谢谢!
具体为:
申请文件公开了——甲产品,其包含A、B、C1三个技术特征。
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公开了——乙产品,其包含A、B、C2、D四个技术特征。
请注意:甲产品和乙产品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且对比文件中并没有公开或给出启示:乙产品可以应用到甲产品的技术领域内,而且C1和C2在图纸上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文字上并未体现)。
审查员以甲产品不具有新颖性为由,下发审查意见,请问我该怎么答,是否有法理依据,还是没有必要答复了!

标签: 技术 领域 产品 如何 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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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的字体太大了,我电脑显示屏小,都快装不下了。。。没有答过审查意见。
    那你就说c1和c2不一样的,不是一个东西,不过文字上没体现那貌似有点难说。

    2013/12/10 16:4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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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C1和C2你都认定不同了,怎么不具备新颖性呢?

    2013/12/10 18:14 [来自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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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同楼上

    2013/12/10 20:41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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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答复意见  光这么表述 显然 别人无法判断 真伪

    权利要求书是以文字表述为准,而非图纸。

    如果真想有帮助,直接发审查意见才能真正弄懂。

    2013/12/10 20:55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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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同上

    如果你都说C1和C2是不同的东西 但是 文字上没有体现
    也就是说 从权利要求的特征看 C1和C2是相同的咯 自然也就没有新颖性

    我觉得一般情况下 审查员认为权要不具有新颖性,而事实上我们又觉得这个对比不成立,那我们都应该考虑这时候权利要求是否存在描述不清楚的地方而导致审查员有机会将该权要跟对比文献进行对比
    所以从我的角度看 楼主应该要考虑修改一下权利要求 以描述清楚为目标 但是不会缩小范围为宜

    2013/12/10 21:2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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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以下情形可以认为不存在技术启示:
    (1)所述区别特征公开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其他部分,根据发明和/或现有技术的教导,这些特征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不同;
    (2)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发明的区别特征,但这些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在发明中的作用不同;
    (3)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发明的区别特征,并且这些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在发明中的作用相同,但将这些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存在技术障碍;
    (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其他部分,或者其他对比文件,给出了与发明相反的教导。

    2013/12/10 23:1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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