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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CT专利的问题,请高手指点

发布时间:2016.03.08 广东省查看:1359 评论:2

现在本人遇到以下问题,还请高手指点,谢谢! 具体如下: 一家中国公司(以下称为A)和一名韩国发明人(以下称为B),A和B是合作关系 B于15年2月在韩国申请了一份专利,并与15年7月取得专利权,此份韩国专利的申请人以及发明人均是B 现在,A想以"申请人为A,发明人为B"的方式就同样的技术在中国获得专利权;请问该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 本人没有处理过这样的案子,请问能否以以下方式进行: 1、如果以A为申请人、B为发明人的方式直接在中国申请专利? 2、如果走PCT该如何操作?

标签: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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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自己的见解,可能有错误啊:可以让B做个专利权转让给A;然后走正常的PCT程序。
    不知道我这个想法对不对?

    2016/03/08 17:3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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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解答如下:

    B于15年2月申请的韩国专利,到现在为止,已超过12个月优先权期限,所以不能再要求优先权。这样的话,不管是直接在中国申请还是走PCT途径,都不行了。

    2016/03/09 14:47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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