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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按照技术方案单独对比还是按照权要单独对比

发布时间:2013.10.26 山东省查看:6088 评论:9

本帖最后由 chanchanxy11 于 2013-10-26 13:43 编辑

考试提无效的话:
新颖性按照技术方案单独对比还是按照权要单独对比?
1、一个独权1要里面有两个并列方案,其中一个被方案被公开,则结论是权1不具备新颖性?还是权1中的方案A没有新颖性?
比如权1是包含2-8个刀片的机器,对比文件公开了4个刀片的。那么结论应该写:破坏权1的新颖性,还是破坏其中4个刀片的新颖性。
2、一个从权2要里面有两个并列方案,其中一个被方案被公开,则结论是权2不具备新颖性?还是权2中的方案B或C没有新颖性?
3、机械领域,独权有没有可能含有多个并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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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大家觉得太基础了。
我也觉本来没有疑问的按照权要就是了。结果听了两个讲座,两个老师的意见是相反的。一个是代理人认为仅仅破坏一个方案的新颖性,另一个是审查员认为破坏整个权要所有内容的新颖性。一下子就被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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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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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一个权利要求要是满足新颖性的要求,那么他的所有的技术方案都得有新颖性。如果有一个技术方案没有新颖性,那么这个权利要求就没有新颖性。

    2013/10/26 10:2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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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3.机械领域里面,也可以有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
    例如A通过B或C与D相连。

    2013/10/26 10:2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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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这个时候还在搞这种基本概念?

    2013/10/26 12:2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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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楼上李工仲明的回答是对的

    2013/10/26 14:1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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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把握尺度的标准。立法宗旨

    2013/10/26 15:07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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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如果让你写无效宣告请求书,建议你最好写上是某个权利要求的某技术方案无效。
    建议你可以参考一下11年实务考试的无效请求书中,对于权4的无效理由,这里不就说的是“权4引用权1和权2的技术方案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26条四款(这里并没有非常直截了当的说明不符合的主语是什么,呵呵)”吗?既然这是答案,建议以后也最好按照这个答案的模式去写,应该没有问题。

    2013/10/26 21:3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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