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减缓办法第十二条,费用减缓之后,还用补交吗?
发布时间:2014.08.03 山东省查看:2368 评论:1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这一条怎么理解?如果发明10年内都没有取得经济收益,还需要补交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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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chanxy11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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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大佬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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