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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减缓办法第十二条,费用减缓之后,还用补交吗?

发布时间:2014.08.03 山东省查看:2368 评论:1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5-7-20 23:26 编辑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这一条怎么理解?如果发明10年内都没有取得经济收益,还需要补交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吗?

标签: 专利权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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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没有听说过因为取得经济效益,还补交专利费用的。

    2014/08/03 15:2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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