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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间接的优先权是否有用?国内呢?美国呢?

发布时间:2017.04.11 广东省查看:2625 评论:9

情境如下: 假设有申请A,其要求了一份申请B的优先权,申请B的递交日为2017年2月1日。同时,申请B也要求了申请C的优先权,申请C的递交日为2017年1月1日。 基于以上,最近申请A收到欧洲的审查意见,具体为英国的,其中审查员以申请C作为对比文件来驳回申请A。 就此,因为申请A其实是间接地要求了申请C的优先权(因为申请A要求了申请B的优先权,而申请B又要求了申请C的优先权),所以想问一下这样的间接优先权是否有效?即,申请C是否会成为申请A的现有技术? 想问一下,相同的情况在国内又是什么样的?在美国又是什么样的?

标签: 美国 优先权 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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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补充:如能案例或法条补充说明就再好不过了...

    2017/04/11 17:4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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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你是在欧洲,还是中国?

    2017/04/11 18:29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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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德国2K事务所 发表于 2017-4-11 18:29
    你是在欧洲,还是中国?

    遇到的是英国的案子,所以主要问一下欧洲方面。顺便延伸到国内和美国的情况会是如何对待?

    2017/04/11 18:42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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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德国2K事务所 于 2017-4-12 00:21 编辑

    欧专局,没有“间接要求优先权”

    see GL F-VI, 1.3 Validly claiming priority
    1.4(指南内容,粘贴不上,)

    一个特殊情况是Art. 87(4) EPC
    1.4.1 Subsequent application considered as first application
    巴黎公约有类似规定。

    中国应该类似。

    2017/04/11 20:05 [来自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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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德国2K事务所 发表于 2017-4-11 20:05
    欧专局,没有“间接要求优先权”

    see GL F-VI, 1.3 Validly claiming priority

    很有用!非常感谢!

    2017/04/11 20:5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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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国内没有间接优先权一说,我想全世界应该也没有。

    2017/04/12 09:26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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