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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下2016年【相关法39题】W型路由器去函是要约的错误.......

发布时间:2016.11.08 江苏省查看:4576 评论:21

本帖最后由 lazydodo 于 2016-11-8 13:21 编辑

题目链接  http://www.sipo.gov.cn/ztzl/ndcs ... 0161108_1300294.htm
评论链接 http://211.157.104.94/comment/co ... jct3s14Q..&return=1

39.甲公司向乙公司去函表示,“我公司生产的W型路由器,每台单价200元。如果需要请与我公司联系。”乙公司回函,“我公司愿向贵公司订购W型路由器500台,每台单价150元,如无异议,请于一个月内供货。”十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500台路由器,并要求乙公司按照每台200元的价格付款,乙公司拒收。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向乙公司的去函是要约
B.甲公司向乙公司的去函是要约邀请
C.乙公司向甲公司的回函是新要约
D.乙公司向甲公司的回函是承诺
【答案】AC

==================

    39.甲公司向乙公司去函表示,“我公司生产的W型路由器,每台单价200元。如果需要请与我公司联系。”这道题是错题。

    一、从法条上讲:根据合同法规定,邀约的意思内容需要符合“具体确定”的基本要求,合同条款中多数条款不确定的情况下是可以用补全规则填补的(具体补全规则在合同法62条),但是其中的数量条款是没有法定的补全规则的,因此合同成立的数量必须由当事人明确约定。
    甲公司的去函只表述了型号单价,没有标明供货数量。属于对合同数量约定不明,不满足合同法第14条中对邀约的基本要求。

    二、从法律界主流意见,均认为数量是邀约的必要条件,在司法考试出过一道题目,广告中约定单价数量出售汽车,客户带支票购车的案例。官方解释和各种授课教师讲这题,都是依据广告中已经包括了“数量”才判断该广告属于邀约的,换而言之不包含数量就不是邀约。

    三、从生活常识来看,日常生活中也不认为这种只包含型号和单价的表示能构成邀约,譬如你上饭店吃饭,服务员给你个菜单,写了肉包子一元一个,你点了10个,他告诉你对不起卖光了或者数量不够10个了,难道能算合同成立饭店违约么?

    四、反证的角度看,假如按照该题答案,认为是邀约,那么当乙公司答复“同意”之后合同成立,双方却并未就具体供货数量达成一致,也没有法定规则推算数量,这项所谓的“合同”仍然无法执行。而若想能够执行,则必然需要双方就数量进一步磋商。故甲公司的发出内容不可能认为是合同法定义的“邀约”

    综上所述,甲公司并没有指明能供货的数量或者愿意供货数量,这个要素也不可能用法定的方式补全,因此乙公司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立合同,自然

不符合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

    因此答案AC有错,应为BC。

标签: 合同法 路由器 return 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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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虽然我选的是AC,但我觉得甲发出去的应该是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的确是要约邀请。

    2016/11/08 13:27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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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选的BC

    2016/11/08 13:30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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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我也觉得是BC,已经在SIPO那边评论了

    2016/11/08 13:31 [来自中国香港]

    0 举报
  • 第4楼
    还有可能翻盘吗?估计机会渺茫

    2016/11/08 13:36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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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建议楼主把这个异议发上去,甲公司的去函视为要约非常不妥。

    2016/11/08 13:37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6楼
    我做这题的时候犹豫了下,觉得出题人拿数量这个细节来考代理人,有点深了,不大像啊。就在想,他是真的想挖坑来考这种细节呢?还是他自己干脆就搞错了?

    后来想想,可能真想考这个知识点吧。。。。 于是就选了

    结果,发现是高估出题人智商了

    2016/11/08 13:39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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