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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下,优化方案需要多个技术特征时,应该如何理解以说明书为依据这个法条要求?

发布时间:2016.10.29 江苏省查看:1504 评论:1

譬如某说明书中,实现基本的发明构想X,只需要必要技术特征A
然后在此基础上实现进一步的技术问题X',需要同时引入技术特征BC
也就是说说明书中有,
技术方案1A
技术方案2A+ B+ C
写权利要求书
1A
2、如权1,其特为B,C
这是最正常的
我想问问如果写成
1、 A
2 、如权1其特为B
3 、如1-2任一,其特为C
这样写合法么?
我主要是不明白的是这样写的时候如何评价权2的合法性。

    一方面,我认为,权2从属权1,权1已经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了,所以权2虽然没有实现优化的性能,但是已能实现基本性能,虽然性能和权1完全一样,但是从实现基本性能看也是完整的方案,所以可以不考虑权2没能实现优化而认为它得到说明书中基本方案的支持。
    另一方面,我认为,权2是为了与权1不同的技术方案而设置的,因此应该包括新的技术方案,而不应该是和权1重复的方案,如果B单独不能发挥技术作用就相当于废物。所以应该考察的是权2是否能实现B技术特征引入说明书的目的。
    B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优化的性能,因此就应该考察权2所要保护的方案是否包括了不能实现该目的的技术方案,从实现进一步性能看权2不是完整的方案由于权2没有限制CC的存在就有存在和不存在两种可能。因此实际上权2要求保护的方案可以看出a+b且有ca+b且无c
    从说明书看,a+b且有c是说明书有的,能实现进一步技术效果。a+b且无c是说明书没有的也不能实现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因此权2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没有得到说明书支持。
请教下,应该如何理解以说明书为依据这个要求?

标签: 说明书 合法性 技术 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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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知楼上说的是考试还是实际代理?
    如果是考试,直接按说明书来写就对了,国知局老师都说了,我们考试的时候就当自己是技术上的“傻瓜”就好了。
    如果是代理,从客户的角度来说,权利要求应该尽可能的完整。即使无法授权,后面修改问题也不大。当然,能修改说明书当然最好了。

    2016/10/31 15:00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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