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A箱包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时装包、箱包等皮革制品的企业。不料,这家企业中竟然出现了一双“黑手”,将公司设计稿不断“输”往竞争对手。A公司将“黑手”设计师王某、深圳B公司以及B公司工作人员董某告上法庭。日前,该案尘埃落定,A公司与三被告达成和解,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箱包设计稿,三被告共同支付A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所谓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道,同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且经由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产品配方甚至****等信息。商业秘密在我国的民法上,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把“制止不正当竞争”规定在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的一个主要部分)范畴。TRIPS协议也规定了“未披露信息的保护”。这些法律规定都说明,商业秘密在归类上,划分到知识产权范围。
一位美国教授曾说过,商业秘密法在法理层面上把合同、侵权和财产理论勉强地结合在一起;在政策层面上把有关激励措施、隐私和商业道德的原理别扭地混合在一起。在立法方面,各国或地区分别采取了民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专门法以及刑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商业秘密与商标、专利、著作权相比,有其特殊性。当前,由于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对商业秘密属性的认知程度不够、保护措施过于笼统等原因,导致企业的单方认知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差距。因此,作为企业必须将拥有的秘密与公知信息多作比较和鉴别,合理框定秘密的范围,同时还须对秘密做好相应的保密措施。一方面,应建立健全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组织、制度以及措施,比如将商业秘密分成几个部分,由不同的人员分别掌握,这样被泄露或者窃取的概率就会低得很多。另一方面,要同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比如不能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的企业,不能够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等,而且保密协议在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效。同时,还要健全员工人事档案资料,这对员工有很好的约束作用,万一商业秘密被侵犯,走法律途径也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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