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下2016年【相关法39题】W型路由器去函是要约的错误.......
发布时间:2016.11.08 江苏省查看:4870 评论:21
题目链接 http://www.sipo.gov.cn/ztzl/ndcs ... 0161108_1300294.htm
评论链接 http://211.157.104.94/comment/co ... jct3s14Q..&return=1
39.甲公司向乙公司去函表示,“我公司生产的W型路由器,每台单价200元。如果需要请与我公司联系。”乙公司回函,“我公司愿向贵公司订购W型路由器500台,每台单价150元,如无异议,请于一个月内供货。”十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500台路由器,并要求乙公司按照每台200元的价格付款,乙公司拒收。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向乙公司的去函是要约
B.甲公司向乙公司的去函是要约邀请
C.乙公司向甲公司的回函是新要约
D.乙公司向甲公司的回函是承诺
【答案】AC
==================
39.甲公司向乙公司去函表示,“我公司生产的W型路由器,每台单价200元。如果需要请与我公司联系。”这道题是错题。
一、从法条上讲:根据合同法规定,邀约的意思内容需要符合“具体确定”的基本要求,合同条款中多数条款不确定的情况下是可以用补全规则填补的(具体补全规则在合同法62条),但是其中的数量条款是没有法定的补全规则的,因此合同成立的数量必须由当事人明确约定。
甲公司的去函只表述了型号单价,没有标明供货数量。属于对合同数量约定不明,不满足合同法第14条中对邀约的基本要求。
二、从法律界主流意见,均认为数量是邀约的必要条件,在司法考试出过一道题目,广告中约定单价数量出售汽车,客户带支票购车的案例。官方解释和各种授课教师讲这题,都是依据广告中已经包括了“数量”才判断该广告属于邀约的,换而言之不包含数量就不是邀约。
三、从生活常识来看,日常生活中也不认为这种只包含型号和单价的表示能构成邀约,譬如你上饭店吃饭,服务员给你个菜单,写了肉包子一元一个,你点了10个,他告诉你对不起卖光了或者数量不够10个了,难道能算合同成立饭店违约么?
四、反证的角度看,假如按照该题答案,认为是邀约,那么当乙公司答复“同意”之后合同成立,双方却并未就具体供货数量达成一致,也没有法定规则推算数量,这项所谓的“合同”仍然无法执行。而若想能够执行,则必然需要双方就数量进一步磋商。故甲公司的发出内容不可能认为是合同法定义的“邀约”
综上所述,甲公司并没有指明能供货的数量或者愿意供货数量,这个要素也不可能用法定的方式补全,因此乙公司不能以“是”、“对”或者“同意”等肯定词语答复成立合同,自然
不符合作为要约的构成要件,只能视作要约邀请。
因此答案AC有错,应为BC。
评论列表
快速回复
lazydodo
[6]思博省省长
主题:12 回帖:197 积分:2820
热帖推荐
acbbli
2016/11/08 13:27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kakun
2016/11/08 13:30 [来自日本]
0 举报yujianaa
2016/11/08 13:31 [来自中国香港]
0 举报kakun
2016/11/08 13:36 [来自日本]
0 举报yaoqingml
2016/11/08 13:37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lazydodo
后来想想,可能真想考这个知识点吧。。。。 于是就选了
结果,发现是高估出题人智商了
2016/11/08 13:39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