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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实务答题思路详记

发布时间:2016.11.07 广东省查看:4067 评论:40

本帖最后由 刘景芬 于 2016-11-7 10:18 编辑

  
          感觉今年的实务技术略简单,考官估计想考细节,设坑无数,我估计跳坑不少,不知道能不能飘过,下面小记一下本人2016年实务的答题思路,欢迎大家指点:
          考试的时候坚信权1无新权2无创,所以在今年的考试中纠结了半天如何否定权1的新颖性,D1,D2明显都不能,在D3的问题上纠结了30分钟,两个地方让我不敢用,技术领域仅相近,D3相对于权1少了一个壶把,尽管犹豫,最后还是用D3抡上去了。
          答题详细脉络:
          (一)咨询意见
          1. 权1相对于D1没有新颖性分析,结合了两个技术方案,不符合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
          2. 权2相对于D2和D3没有创造性的分析没有结合证据说明具体理由,没有用三步法,分析不充分;
          3. 权1缺必特分析不充分;
          4. 权3不清楚分析不清楚;
          5. 权4与权1没有单一性不是R65条规定的理由。          如有进一步证据可补充,请在一个月内提交。

         (二)无效请求书
          1. 证据的使用
         D2,D3为现有技术,可用于评价新创性。
        2. 权1没有新颖性,不符合A22.2
      (具体特征类比)权1与权3相比,技术领域相近,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相同,故权1相对与D3没有新颖性,应当宣告其无效。              3. 权2没有创造性,不符A22.2
       D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2与D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解决的技术问题为...。
      D3公开了...,与权2中的...所起的作用相同,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得到技术启示而将其应用于D2中得到权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应当宣告其无效。
     4. 权1缺必特,不符合R20.2
      权1要求保护一种...的茶壶,说明说记载了...,并且明确了,而在权1中没有规定...,包含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况,因此,权1缺必特,应当宣告其无效。
     5. 权3引权1的部分不清楚,不符合A26.4
     权3引用权1的部分缺乏引用基础,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6. 权3引权2的部分不支持,不符合A26.4
     说明书仅记载了一个实施例“两个三角形凸齿”,权3中要求保护“多个”,概括了一个较大的范围。
     7. 权4不支持,不符合A26.4(看了大家的讨论,权4应该是缺必特,开始还记着权4是独权,分析的时候,写到后面就忘了把它当做独权分析了,自扇
       综上,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三)撰写权要
1. 一种茶壶,包括壶体、壶把、壶嘴以及壶盖,所述壶盖上设置有抓手,所述抓手旁的壶盖上设置有穿透的通气孔,其特征在于:所述通气孔上还贯穿有可在所述通气孔的搅拌工具,所述搅拌工具包括把手、杆部以及搅拌部,在壶盖盖着的情况下,搅拌工具可以上下拉动和旋转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是螺旋形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手是可拆卸的,所述搅拌部是一体成型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可内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内置天然石头...。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结构是...螺旋片形成的。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是可拆卸的,所述把手是一体成型的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十字接头以及可插入的突出部
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部是用已知弹性材料形成的。
一共写了10个权利要求,还有一个忘了,独权据说不需要把搅拌工具的具体组成写进去,弹性材料犹豫了一下,加了个“已知”,后来在对比文件中发现有一个记载了什么“变形材料”,这个权利要求应该还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吧

   (四)相对于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
    技术问题:如何在不改变传统茶壶的结构的情况下方便卫生地加速搅拌
   技术效果:通过在传统茶壶的现有通气孔上插入搅拌工具,结构简单,方便...(复制


大概就是这样了,但求能过


标签: 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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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和你的答案高度类似

    2016/11/07 10:20 [来自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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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和你的答案高度类似

    2016/11/07 10:20 [来自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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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蓝色风影 发表于 2016-11-7 10:20
    和你的答案高度类似

    那祝我们好运

    2016/11/07 10:2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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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独权的话  壶把和壶嘴需要写么……
    没写这两个  感觉对于解决技术问题没帮助……
    虽然这是茶壶的一部分

    2016/11/07 10:2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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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如梦恋伊 发表于 2016-11-7 10:25
    独权的话  壶把和壶嘴需要写么……
    没写这两个  感觉对于解决技术问题没帮助……
    虽然这是茶壶的一部分 ...

    把、嘴、抓手啊这些有没有无所谓,我觉得真是不需要纠结

    2016/11/07 10:30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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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个人感觉,你必过无疑

    2016/11/07 10:33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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