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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审查意见时可将说明说内容补入权利要求吗?

发布时间:2017.05.16 广东省查看:4495 评论:7

本帖最后由 刘景芬 于 2017-5-16 17:02 编辑

各位老师,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需要合并权利要求1和3,权3中漏写了说明书中记载的一个技术特征,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时补入吗?会不会超范围?

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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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就你所提供的信息而言,有较大的可能性不超范围。

    2017/05/16 16:5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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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超范围了,

    2017/05/16 16:53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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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5-16 16:52
    就你所提供的信息而言,有较大的可能性不超范围。

    如果原权利要求写的是合金材料,说明说写的是合金或高分子材料,答复的时候可以写合金或高分子材料吗?谢谢李工

    2017/05/16 16:5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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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刘景芬 发表于 2017-5-16 16:59
    如果原权利要求写的是合金材料,说明说写的是合金或高分子材料,答复的时候可以写合金或高分子材料吗?谢 ...

    如果你是解决婶岔媛指出的问题,那么从道理上讲,可以这么修改,尽管婶岔媛可能会不乐意。

    2017/05/16 17:1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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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5-16 17:10
    如果你是解决婶岔媛指出的问题,那么从道理上讲,可以这么修改,尽管婶岔媛可能会不乐意。 ...

    谢谢

    2017/05/16 17:1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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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理论上是不超范围的,你可以先把说明书的技术特征补充到权1,再把权3补充进权1,这样婶岔媛就没招了

    2017/05/16 17:2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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