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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6.06.21 江苏省查看:10846 评论:35

本帖最后由 阿涛22 于 2016-8-2 01:54 编辑

看了论坛里面关于优先权的讨论,很热闹,但是有些还是搞不明白,在此一并提出疑问,广大网友一起来学习。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理解1:在国外提出过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在国内提出优先权,在国内提出过发明 实用新型,可以提出优先权,在国内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优先权,对不对?


理解2: 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这句话怎么理解?是指发明名称完全相同吗? 比如:2015.1.1,和 2015.2.1 修改后说明书后,分别提出一个主题名称为“一种水上自行车”的实用新型申请,这是可以的,对吧? 但是,如果2015.2.1提出一个“一种带有浮筒装置的水上自行车”,名称不一样了,是不是就不行了? 百度百科解释:6.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基础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主题,但在后申请的主题可以是在先的基础申请的改进。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a49ktjPFanTivE9gmJvyW1_b4NlrbQTmAEeRMlr7h0oHrOqBMj51ArWYywOjXCP-6v-l6ehu__3XfLAh3sgSq_


理解3:只要主题相同,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不完全一样,甚至完全不一样,都是可以提出优先权,对吗?
2015.1.1提出一个主题为“一种水上自行车”的实用新型申请,独权1的特征部分为abc,2015.3.1修改, 再次提出一个主题为“一种水上自行车”的实用新型申请,独权1的特征部分变为abcdefg,可以提出优先权吗? 还是,独权、从权必须完全一样,才可以提出优先权? 还有一种说法,是独权1还是abc,增加了一个从权2,那么独权1可以享有优先权,从权2不可以享有,那么,问题来了,这个专利的申请日,应该如何计算,是按照第一次优先权的申请日期,还是第二次的申请日期?


另外,如果独权1的特征部分变为xyz,完全不同了,例如:第一次水上自行车采用浮筒结构,第二次采用向下喷水悬浮的方式,那么,即使两次申请的名称完全一样“一种水上自行车”,还可不可以提出优先权申请?



理解4: 其实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有一个没说清楚,就是第一次提出的申请,要没有被授予专利权,第二次申请,才可以提出优先权,如果已经授予专利,就不存在可以第二次再申请一次了,因为,同一个发明不能授予两个专利。 第二,两次申请的申请人要一致,如果是多个申请人的话,也要完全一致,否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审查细则32页),第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能提出优先权(专利法细则第32条)。




专利法: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理解5:关于: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问题,如果是纸质申请,就是把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由该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出具。审查指南30页,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由专利局根据规定制作。审查指南32页)复印给他,一并提交,就可以了,这个不做详细讨论,我是想问问,目前广泛使用的CPC电子申请系统中,怎么提交副本?


是不是只要填写了下面附图表格中,红颜色一览的 原受理机构名称(中国),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就可以了,不需要真的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对不对?  (专利法细则 第三十一条  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专利法细则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理解6: 为什么会出现要求多项优先权的? 好比2015.1.1提出一个名称为“一种产品A”的实用新型专利,觉得不满意,没有撤回申请,2015.2.1修改后又提出“一种产品A”的实用新型专利,又不满意,没有撤回前面两个申请,2015.3.1又提出一个名称为“一种产品A”的实用新型专利?这样才会产生多项优先权吧?


理解7: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那么为什么申请人不自己选择一下,只填一个最早的优先权日(同时又不超过12个月)的优先权呢? 毕竟,每填写一项,就要交80元费用啊?



专利法细则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理解8: 2015.1.1提出一个名称为“一种产品A”的实用新型专利,觉得不满意,没有撤回申请,2015.2.1修改后又提出“一种产品A”的实用新型专利,并提出优先权,这样,2015.1.1即使没有主动提出撤回申请,该申请也自动作废了,那么,在实践中,如果我有一个发明,点子比较好,我就可以在说明书写的不完善的情况下,抢先提出专利申请,然后在12个月内,进一步完善发明,完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书写后,再次提出申请,并提出优先权要求,这样做的好处,抢在别人前面把 发明权搞到手,坏处是,多交了第一次的75元审查费,和第二次的优先权费,每项80元,以及专利保护期限,从第一次申请日开始的话,相对来说,等到批下来,你再上市生产,生产保护期相对就缩短了,不过这也有限,一般修改优化一下,再提出申请,也就2-3个月,浪费不了多少时间。


如果,果真如此,我觉得优先权这个制度,可以让发明人抢先注册,慢慢完善,或者注册后,发现有不妥的地方,修改后再次提交申请,又不丧失前一次申请日的优先地位,避免第一次申请和第二次申请之间,有人插队,申请了和你一样的专利,我的理解对不对?


专利法细则 第三十二条: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理解9:2015.1.1提出一个名称为“一种产品A”的实用新型专利,2015.2.1修改后,又提出“一种产品A”的实用新型专利,并提出优先权,还不满意,继续修改后,2015.3.1又提出“一种产品A”的实用新型专利,此时,不能把2015.2.1的申请作为优先权提出来了,因为,这个申请已经提出优先权了,只能提出2015.1.1那个申请,作为优先权,我的理解对不对? 但是,2015.2.1申请提出优先权后,2015.1.1的申请被视为撤回了,撤回的申请,还可以作为优先权提出来吗?


洋洋洒洒写的比较多,但是,各位国长、省长大人,以及各路英雄,请你们好好回答一下,这样对新手,甚至老手对“优先权”问题都有一个比较全面的理解了,谢谢!




标签: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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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理解1:在国外提出过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在国内提出优先权,在国内提出过发明 实用新型,可以提出优先权,在国内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优先权,对不对?

    对,按照我国目前的现行专利法是这样的。

    2016/06/21 22:3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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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理解2: 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这句话怎么理解?是指发明名称完全相同吗? 比如:2015.1.1,和 2015.2.1 修改后说明书后,分别提出一个主题名称为“一种水上自行车”的实用新型申请,这是可以的,对吧? 但是,如果2015.2.1提出一个“一种带有浮筒装置的水上自行车”,名称不一样了,是不是就不行了? 百度百科解释:6.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基础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主题,但在后申请的主题可以是在先的基础申请的改进。

    名称一样,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关键是在后的技术方案要在在先申请中记载了,不记载是不能享有优先权的。
    水上自行车的那个,不一定就不行,如果在先申请记载了这么一个带有浮筒的水上自行车,就可以享有优先权。

    百度百科的那个说法是错误的,至少也是正常人一理解就会理解成错误的。

    2016/06/21 22:4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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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理解3:只要主题相同,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不完全一样,甚至完全不一样,都是可以提出优先权,对吗?
    2015.1.1提出一个主题为“一种水上自行车”的实用新型申请,独权1的特征部分为abc,2015.3.1修改, 再次提出一个主题为“一种水上自行车”的实用新型申请,独权1的特征部分变为abcdefg,可以提出优先权吗? 还是,独权、从权必须完全一样,才可以提出优先权? 还有一种说法,是独权1还是abc,增加了一个从权2,那么独权1可以享有优先权,从权2不可以享有,那么,问题来了,这个专利的申请日,应该如何计算,是按照第一次优先权的申请日期,还是第二次的申请日期?

    如果这个“abcdefg”技术方案在在先申请中没有记载,那么在后的这个权利要求的优先权是不成立的。

    还是,独权、从权必须完全一样,才可以提出优先权?
    不需要。

    还有一种说法,是独权1还是abc,增加了一个从权2,那么独权1可以享有优先权,从权2不可以享有,那么,问题来了,这个专利的申请日,应该如何计算,是按照第一次优先权的申请日期,还是第二次的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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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部分 优先权。如果仅仅讨论那个有别于优先权日的申请日,那肯定是按照实际申请日。至于判断每个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的时间基准,那是按照能享有优先权的按照优先权日判断,不能享有优先权的,按照实际申请日判断。
    至于其他的一些期限的日期,建议你看看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10还是11条,有规定。

    2016/06/21 22:43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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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另外,如果独权1的特征部分变为xyz,完全不同了,例如:第一次水上自行车采用浮筒结构,第二次采用向下喷水悬浮的方式,那么,即使两次申请的名称完全一样“一种水上自行车”,还可不可以提出优先权申请?


    你可以提出,没有人不允许你提出,但是这样的优先权是不应该成立的。

    2016/06/21 22:4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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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理解5:关于: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问题,如果是纸质申请,就是把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由该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出具。审查指南30页,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由专利局根据规定制作。审查指南32页)复印给他,一并提交,就可以了,这个不做详细讨论,我是想问问,目前广泛使用的CPC电子申请系统中,怎么提交副本?

    国内优先权,只要你写对了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受理局,你是不用再交优先权副本的。

    2016/06/21 22:46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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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理解6: 为什么会出现要求多项优先权的? 好比2015.1.1提出一个名称为“一种产品A”的实用新型专利,觉得不满意,没有撤回申请,2015.2.1修改后又提出“一种产品A”的实用新型专利,又不满意,没有撤回前面两个申请,2015.3.1又提出一个名称为“一种产品A”的实用新型专利?这样才会产生多项优先权吧?

    你改来改去,如果你最后的权利要求的方案没有在哪个在先申请中记载,那么是不能享有优先权的。就无所谓多项优先权的事情了。

    还是那句话,产品a,名称相同,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作用。

    2016/06/21 22:4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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