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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漏洞,一个超级困难的侵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7.06.04 江苏省查看:5236 评论:25

本帖最后由 阿涛22 于 2017-6-4 13:23 编辑

A单位2016.1.1提出实用新型申请,授权公告日2016.6.1

我们知道,如果B单位在2016.1.1,A单位申请日之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制造和销售和该实用新型一样的产品,并且2016.1.1之后,还在全国范围内制造和销售和该实用新型一样的产品,这不算侵权。这实际上就是公知技术了,B单位可以提出A单位的专利无效。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那么问:

1. 如果B单位在2016.1.1 A单位申请日之后——2016.6.1  A单位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日之前,这个期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制造和销售和该实用新型一样的产品,你们说算不算侵权?  我个人认为不算侵权,因为2016.6.1该实用新型被授权后才有了专利权,之前还没有获得专利权,何谈侵权? 而且,和发明专利不一样,这个也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发明专利公布后,别人看到了,模仿了,过了一段时间授权后,你可以提出从公布之日到授权之日期间的补偿,而实用新型授权前,别人看不到发明内容,何谈补偿?

《专利法》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但是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看,B单位的行为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应该算侵权。  这就是《专利法》自相矛盾的地方了, A提出的实用新型申请,在授权公告日之前还没授权,权还不存在,这个期间模仿的产品何谈侵权?


2.如果B单位在2016.1.1 A单位申请日之后——2016.6.1  A单位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日之前,这个期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制造和销售和该实用新型一样的产品,同时,在2016.6.1之后,如果B单位还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制造和销售和该实用新型一样的产品,你们说算不算侵权?  我觉得应该算侵权了。


总之《专利法》在这点上 逻辑上有重大漏洞,因为,发明专利提到了补偿问题,所以对于发明专利逻辑和实践上没有漏洞,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应该改为:



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如果最终被授权了,那么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制造相同产品,视为侵权(虽然从专利申请日到专利授权公告日期间,该专利权还未被授权,但视同授权,故侵权成立)。




重大更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我更正,我国的《专利法》大部分内容翻译自国外,所以如果有漏洞,外国人早就弥补了,关于我的问题:

1. 如果B单位在2016.1.1 A单位申请日之后——2016.6.1  A单位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日之前,这个期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制造和销售和该实用新型一样的产品,你们说算不算侵权?  

我之前的回答是,我个人认为不算侵权,回答错!!!!!!!!!!!!!!!!!!


应该算侵权,因为《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专利权不是自授权公告日开始计算的,只要批准了,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的。

因此,A单位的实用新型2016.6.1被批准授权了,那么A单位的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从2016.1.1申请日就有了,B单位在2016.1.1 A单位申请日之后——2016.6.1  A单位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日之前,这个期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制造和销售和该实用新型一样的产品,当然就算侵权了。

《专利法》博大精深,逻辑上前后呼应,不可贸然说它不对,因为,我们照搬照抄略加修改的《专利法》在国外发展几百年了,国外人的逻辑性非常强。



以下跟帖人李工说的不对。

标签: 专利申请 专利权 专利法 发明专利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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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阿涛22 发表于 2017-6-4 13:24
    自我更正,我国的《专利法》大部分内容翻译自国外,所以如果有漏洞,外国人早就弥补了,关于我的问题:

    1 ...

    恰恰是你这一层的说法,大错特错。
    A固然说了20年和10年的问题。但是,这20年和10年指的是,专利权如果生效了,在没有其他的干扰因素,诸如放弃专利权,不缴费终止,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专利权最长可以到什么时间有效。至于自申请日起计算,说的是怎么算出来这个最后的截止日期。而不是在告诉你期限的首尾日期是多少。
    真正规定专利权什么时候开始生效的,是A39和A40。
    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
    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
    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
    日起生效。

    2017/06/04 16:01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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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1、不算侵权。专利权尚未产生,无所谓侵犯专利权。非发明,也没有补偿一说。

    2017/06/04 12:22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3楼
    2、算侵权。因为没有理由不算侵权,且符合侵权的相关条件。

    2017/06/04 12:22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阿涛22 于 2017-6-4 13:30 编辑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7-6-4 12:22
    1、不算侵权。专利权尚未产生,无所谓侵犯专利权。非发明,也没有补偿一说。 ...

    自我更正,我国的《专利法》大部分内容翻译自国外,所以如果有漏洞,外国人早就弥补了,关于我的问题:

    1. 如果B单位在2016.1.1 A单位申请日之后——2016.6.1  A单位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日之前,这个期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制造和销售和该实用新型一样的产品,你们说算不算侵权?  

    我之前的回答是,我个人认为不算侵权,回答错!!!!!!!!!!!!!!!!!!


    应该算侵权,因为《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专利权不是自授权公告日开始计算的,只要批准了,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的。

    因此,A单位的实用新型2016.6.1被批准授权了,那么A单位的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从2016.1.1申请日就有了,B单位在2016.1.1 A单位申请日之后——2016.6.1  A单位实用新型授权公告日之前,这个期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制造和销售和该实用新型一样的产品,当然就算侵权了。

    《专利法》博大精深,逻辑上前后呼应,不可贸然说它不对,因为,我们照搬照抄略加修改的《专利法》在国外发展几百年了,国外人的逻辑性非常强。


    结论:《专利法》在这个问题上没有Bug,但是我的问题辨明了是非,人们很容易误判搞错,你看,老司机李工都搞错了,没关系,我敢说,世界上没有一个人专利考试能得100满分,都会有考虑不周的地方,李工我还是很佩服的。

    2017/06/04 13:2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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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如果在2016.1.1之前没有生产销售,那么,在2016.1.1-2016.6.1之间的生产销售行为是不侵权的。但是,在2016.6.1之后的生产销售行为是侵权的。
    详细解释请阅《中国专利法详解》,前条法司四章尹新天著。
    关键时刻要信老司机。

    2017/06/04 17:30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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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厦门老李 发表于 2017-6-4 17:30
    如果在2016.1.1之前没有生产销售,那么,在2016.1.1-2016.6.1之间的生产销售行为是不侵权的。但是,在2016. ...

    对,专利权自20160601产生。这一天之前的行为,都不涉及侵犯专利权。

    2017/06/04 17:3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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