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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问:通过合并,答复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27 四川省查看:1906 评论:3

我现在遇到个案子,是“装置+装置的使用方法”的题目,权利要求1为装置,权利要求2为方法,现在权利要求1被全部说没有创造性,我能否把权利要求2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这样合并后, 权利1就要从“一种XX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abcd” 改为 “一种XX装置及其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一种XX装置包括abcd; 一种XX的使用方法包括efgh” 这样写是否可行,是否是扩大保护范围?如果不能这样写,请问怎么改比较合适? 请各位指教!

标签: 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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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1、不是扩大保护范围了;而是缩小保护范围了(因为你增加了技术特征)

    2、你这样直接修改,也太明显了,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如果你把权1和权2适当的结合起来,还是有可能可以的。

    3、你可以用权1的其它从属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说明书中提出技术特征加入权1

    4、你如果为了拿证书,直接把权1删除,保留权2

    2016/04/27 16:3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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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branvezone 发表于 2016-4-27 16:30
    1、不是扩大保护范围了;而是缩小保护范围了(因为你增加了技术特征)

    2、你这样直接修改,也太明显了, ...

    多谢,请问如果我按照自己的方法改了,如您所说“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会容易再收到这种“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审查意见么?如果收到了,我可否在二次意见陈述书中把权利要求1的“装置”部分全部删除,达到如您所述的“你如果为了拿证书,直接把权1删除,保留权2”的效果?

    再次感谢!

    2016/04/27 16:42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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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白衣天王 发表于 2016-4-27 16:42
    多谢,请问如果我按照自己的方法改了,如您所说“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会容易再收到这种“权利要求的 ...

    可以

    2016/04/28 07:5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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