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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4.27 四川省查看:2124 评论:3
标签: 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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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nvezone
2016/04/27 16:30 [来自浙江省]
白衣天王
branvezone 发表于 2016-4-27 16:301、不是扩大保护范围了;而是缩小保护范围了(因为你增加了技术特征)2、你这样直接修改,也太明显了, ...
2016/04/27 16:42 [来自四川省]
白衣天王 发表于 2016-4-27 16:42多谢,请问如果我按照自己的方法改了,如您所说“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会容易再收到这种“权利要求的 ...
2016/04/28 07:5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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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思博铁粉
主题:7 回帖:470 积分:4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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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霞仙子
2024-12-22 21:52:28
材化、生物专业的资深代理师有没有,这里写案子遇到了些难题
Edison_zheng
2024-12-16 17:02:18
“战略”补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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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nvezone
2、你这样直接修改,也太明显了,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如果你把权1和权2适当的结合起来,还是有可能可以的。
3、你可以用权1的其它从属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说明书中提出技术特征加入权1
4、你如果为了拿证书,直接把权1删除,保留权2
2016/04/27 16:30 [来自浙江省]
1 举报白衣天王
多谢,请问如果我按照自己的方法改了,如您所说“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会容易再收到这种“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审查意见么?如果收到了,我可否在二次意见陈述书中把权利要求1的“装置”部分全部删除,达到如您所述的“你如果为了拿证书,直接把权1删除,保留权2”的效果?
再次感谢!
2016/04/27 16:42 [来自四川省]
0 举报branvezone
可以
2016/04/28 07:5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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