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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从无关的领域选择对比文件,是可以的么?

发布时间:2018.07.27 印度尼西亚查看:7324 评论:36

本帖最后由 白衣天王 于 2018-7-31 21:55 编辑

专利申请的是一个生物培养基实验用的牛肉膏量取用的注射器,目的是为了精确计量,而审查员找到了一个对比文件是用蜡做雕塑的注射器(目的是为了方便需要的时候挤出来好雕塑到任意位置),于是我们答复说技术领域技术效果技术方案都有区别。结果现在收到二审说,蜡和牛肉膏都是受热会变软的物体,都是为了挤出方便,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寻找解决方案的时候有理由去其他领域找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方案。

这个说法有道理么,还是第一次遇到审查员从不同技术领域,解决不同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效果的文件件中找对比文件来发审查意见的。

请各位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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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针对这个案子,我觉得是有区别的。。。但是怎么能说法审查员,我也得坐等大神回复。。。

    2018/07/28 09:2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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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求指导啊,回帖有果子

    2018/07/31 21:55 [来自印度尼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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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lgz

    2018/07/31 22:14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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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典型的事后诸葛亮,先打电话沟通一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用蜡做雕塑的注射器”转用为“生物培养基实验用的牛肉膏量取用”

    2018/07/31 22:5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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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的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其他技术领域中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以及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2018/08/01 09:0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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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审查员可以用任意的现有技术,虽然要考虑领域。但关键还是看技术方案本身。与其争辩领域的问题,还不如回到案件本身。即使争辩了,审查员估计也不会接受

    2018/08/01 09:04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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