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护为目的高质量专利撰写思路研究(7)--必须确认其他发明点,构造从权
发布时间:2025.10.21 上海市查看:1277 评论:4
一、前序
一篇高质量的专利,就如同一架天平,左端是授权,右端是保护范围,在授权的基础上还能够获得合适的保护范围才能保证天平的平衡。只有保护范围合适,才能真正保护到技术方案,否则,专利即使获得授权,可能无法真正保护到技术。实务中,无论是专利申请人还是专利代理人,往往更看重天平左端的授权,而忽视了天平右端的保护范围。
在之前的文章中(以保护为目的高质量专利撰写思路研究(1)--必须掌握侵权判定原则及规避设计方法)、(以保护为目的高质量专利撰写思路研究(2)--必须理解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笔者从宏观理论角度分析了以保护为目的的高质量专利撰写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必须掌握侵权判定、规避设计、确认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技能。
掌握了以上技能后,在实际实务撰写中,我们应如何撰写一篇以保护为目的的高质量专利呢?显然,高质量专利的撰写过程,特别是权利要求的形成过程,不是随意的,是非常具有逻辑性的,需要遵循一定的思路,笔者认为这一思路应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重要部分:
获取完整技术交底——检索对比现有技术,确认真正发明点——确认最重要的那个发明点——确认最重要发明点的必要技术特征,构造独权——确认其他发明点,构造从权——对技术特征扩展上位。
我们在(以保护为目的高质量专利撰写思路研究(3)--需具备获取完整技术交底的能力)、(以保护为目的高质量专利撰写思路研究(4)--必须学会检索对比现有技术,确认真正发明点)、(以保护为目的高质量专利撰写思路研究(5)--必须确认最重要的那个发明点)、和(以保护为目的高质量专利撰写思路研究(6)--必须确认最重要发明点的必要技术特征,构造独权)中分析了相应内容,本文接下来将对“必须确认其他发明点,构造从权”这部分内容进行详细分析。
二、确认其他发明点,构造从权
遵从“最少特征原则”构造得到独权后,按照同样的方式,即可构造从权。(1)从权=独权+从权区别技术特征
构造从权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从权是引用独权的,也就是说,从权的技术方案是包含所引用独权的全部技术特征,即从权是以独权的全部技术特征为基础,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构成了新的技术方案,从而解决了一个新的技术问题,且该技术问题是独权技术方案无法解决的。 由此可见,从权新增的技术特征,相较于独权,可以认为是从权的区别技术特征,即从权=独权+从权区别技术特征。
因此可以发现,从权构造思路实际跟独权构造思路是一致的:从权新增的技术特征相当于独权的区别技术特征,从权所引用的独权的技术特征相当于独权的其它必要技术特征。
(2)从权区别技术特征分类
那么对于从权区别技术特征,根据其与独权技术方案的关系,又可分为细化技术特征和新增技术特征。
所谓细化技术特征,就是对独权中的技术特征做进一步的细化限定,比如独权:“权1.一种铅笔,其特征在于,包括笔芯和笔杆,所述笔芯设置于笔杆中”,而从权为“权2.一种根据权1的铅笔,其特征在于,所述笔芯为石墨”。此时,从权2中的石墨,即是对独权中笔芯的进一步细化限定,即细化技术特征。 所谓新增技术特征,就是独权中未出现的技术特征,比如独权:“权1.一种铅笔,其特征在于,包括笔芯和笔杆,所述笔芯设置于笔杆中”,而从权为“权2.一种根据权1的铅笔,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橡皮”。此时,从权2中的橡皮,是独权中未出现的新特征,即新增技术特征。
(3)从权构造方法
无论是细化技术特征还是新增技术特征,在构造从权时,都要以从权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基础。而不应该在不考虑技术问题的前提下就随意增加技术特征来构造从权。
还是以上面铅笔为例,对于“权1.一种铅笔,其特征在于,包括笔芯和笔杆,所述笔芯设置于笔杆中”。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是现有技术毛笔书写时,需要蘸墨水从而带来不便,因此发明了铅笔,把笔芯设置在笔杆中,就可以解决毛笔的缺陷。这是独权的构造思路。
那么对于从权,首先先看细化技术特征类,即“权2.一种根据权1的铅笔,其特征在于,所述笔芯为石墨”。显然,该从权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独权并不相同,基于独权技术方案,该从权可能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书写颜色的问题”,也可能要解决的是“书写不顺滑”或“笔芯不易于切削”等问题。但无论如何,该从权所解决的技术问题,都是独权方案无法解决的,且这些技术问题都要依靠从权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即依靠细化的技术特征石墨才能解决。
对于新增技术特征类型的从权,即“一种根据权1的铅笔,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橡皮”。显然,该从权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独权也不相同,基于独权技术方案,该从权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是“铅笔与橡皮分离不易携带等缺陷”,显然该问题也是独权方案无法解决的,只能靠从权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即依靠新增的技术特征橡皮才能解决的。
如果细化或新增的技术特征放入从权无法解决新的技术问题,或与从权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则不应该作为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而是更适合放入说明书中阐述。然而需要说明的是,实务中,很多代理人在不考虑技术问题的情况下,随意的将各种技术特征放入从权,尽管在独权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权也有创造性,但这种从权对于保护技术方案、构建层次分明的防御型权利要求毫无作用,同时也浪费了宝贵权利要求数量。
由此可见,从权的构造,是基于新的技术问题,通过细化或新增技术特征的方式,与独权技术特征一起组成新的技术方案,从而解决独权无法解决的新的问题。
同时,为了获取从权更大的保护范围,构造从权时,同样要遵循“最少特征原则”。即为解决从权的技术问题,从权所引入的技术特征最少(或者说,从权新引入的技术特征和独权技术特征组成最小的技术单元,这个最小的技术单元足以解决从权的技术问题)。
只要我们按照以上方式构造从权和从权的从权,最终我们将得到一篇逻辑清晰、主次分明、且具备层层防御功能的高质量的权利要求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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