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护为目的高质量专利撰写思路研究(2)--必须理解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
发布时间:2025.10.21 上海市查看:1478 评论:7
1.前序
一篇高质量的专利,就如同一架天平,左端是授权,右端是保护范围,在授权的基础上还能够获得合适的保护范围才能保证天平的平衡。只有保护范围合适,才能真正保护到技术方案,否则,专利即使获得授权,如果保护范围过小,或保护范围易被规避,都无法保护到技术方案而失去保护价值。但实务中,无论是专利申请人还是专利代理人,往往更看重天平左端的授权,而忽视了天平右端的保护范围。
在上篇《以保护为目的高质量专利撰写思路研究(1)--必须掌握侵权判定原则及规避设计方法》一文中,我们阐述了掌握侵权判定原则及规避设计方法,是代理人理解自己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大小的基础,也是代理人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容易被规避设计的基础,而这是决定专利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
那么在实务中,我们怎么才能把对侵权判定和规避设计的考量落实到具体撰写上?最重要的是:需要理解并区分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概念。
2.保护目的高质量专利--必须理解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
何为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应该如何理解这一概念呢?
具体说来,对于权利要求的内容,某方面可看作是由区别技术特征和必要技术特征组成(当然区别技术特征也属于必要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当发明点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后,只是意味着确定好了有别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要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还需要确定剩下的其它必要技术特征。其中,区别技术特征负责体现权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其它必要技术特征负责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
必要技术特征的确定,需要遵从“最少特征原则”,即为解决技术问题,构成权利要求的完整技术方案所包含的技术特征最少(或者说,用最少的技术特征构成最小的技术单元,这个构成权利要求的最小的技术单元足以解决独权的技术问题)。如果权利要求所包含的一个技术特征被去除后,不影响技术问题的解决,则该技术特征则可认为是非必要技术特征。即使该技术特征能够解决其它技术问题,但只要跟最主要的技术问题的解决无关,就属于该独权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就不应该写入独权。当然,该非必要技术特征对于其它权利要求来说,可能是必要技术特征,从而被写进其它权利要求,这主要由其它权利要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决定。按照“最少特征原则”得到的独权,是难以被竞争对手规避设计的。
比如,举例如下:假设现有技术是毛笔,我们发明了铅笔,然后撰写专利保护。应如何确认必要技术特征呢?首先,先确认区别技术特征,围绕不需要额外蘸取笔墨即可书写这一技术问题,相较于毛笔,铅笔的区别技术特征可认为“石墨笔芯”。但仅仅“石墨笔芯”这一个技术特征还不足以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因此,还需要加上“笔杆”这一特征。另外,对于结构类产品的权利要求,还需要体现各特征的位置或连接关系,所以还需要加上“石墨笔芯设置在笔杆内”这一特征,才正真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可能会被写成:一种铅笔,其特征在于,包括笔杆和石墨笔芯,所述石墨笔芯设置在笔杆内。其中,相较于现有技术毛笔,“石墨笔芯”负责作为区别技术特征来体现创造性;而“笔杆”虽然是现有技术,但却是组成完整技术方案不可或缺的特征,因此属于必要技术特征;“石墨笔芯设置在笔杆内”则可看作区别技术特征,当然也是必要技术特征。以上的技术特征,去掉任何一个都无法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而解决技术问题。因此是遵循“最少特征原则”的,是难以被竞争对手规避设计的,保护范围也是最大的。
如果不按“最少特征原则”撰写,则权利要求可能会被写成:一种铅笔,其特征在于,包括笔杆和石墨笔芯,所述石墨笔芯设置在笔杆内,所述笔杆为木材。显然,“笔杆为木材”这一技术特征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没有关系,去掉这一特征后,并不影响“额外蘸取笔墨即可书写这一技术问题”的解决,因此“笔杆为木材”在这一个权利要求中则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一旦将非必要技术特征“笔杆为木材”引入权利要求,不仅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变小,而且会导致权利要求很容易规避设计。竞争对手生产的产品只要不满足“笔杆为木材”这一特征,就不会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比如竞争对手将笔杆材料替换成废纸等其它材料,将不会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笔杆为木材”这一特征对以上权利要求是非必要技术特征,但对于从权,则可能是必要技术特征。比如:权1.一种铅笔,其特征在于,包括笔杆和石墨笔芯,所述石墨笔芯设置在笔杆内。权2.一种如权1所述的铅笔,其特征在于,所述笔杆为木材。对于权2,可能要解决的问题是笔杆材质选择的问题,与权1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不同,此时,对于权2,“笔杆为木材”显然就是必要技术特征了。
3.保护目的高质量专利--确认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的难点及思路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权利要求理论上是由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其中,必要技术特征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肩负着体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任务,其它的必要技术特征肩负着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的任务。但是,实务中,面对各种复杂的技术方案,一个权利要求中往往包含多个技术特征,而要辨别和确认哪些特征是必要技术特征并非易事。
这是因为,一方面,从专利角度来看,任何技术特征都可以被写入权利要求,而被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在形式上往往会被认为是必要技术特征。即使按照“最少特征原则”构成的权利要求,如果继续增加其它非必要技术特征,依然能够构成完整的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方案,且新形成的技术方案依然能够解决原有的技术问题。由此可得,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引入,不会影响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会影响性新颖性和创造性。基于此,个别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引入不会使权利要求观感上有明显变化,是难以被察觉的。
另一方面,对于一个权利要求,可能会解决不止一个技术问题,如果所选择的对比文件不同,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最主要的技术问题也会不同。那么之前作为必要技术特征的特征,可能会转化为非必要技术特征,而之前作为非必要技术特征的特征,可能会转化为必要技术特征。比如举例:一种铅笔,其特征在于,包括笔杆和石墨笔芯,所述石墨笔芯设置在笔杆内,所述笔杆为木材。如果选择毛笔作为对比文件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那么要解决的最主要的技术问题可认为是不需要额外蘸取笔墨即可书,此时“笔杆为木材”则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但如果以石墨作为对比文件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那么要解决的最主要的技术问题可认为是包裹石墨用于书写的材质的最优选择,此时“笔杆为木材”则属于必要技术特征了。
综合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区别和确定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时,首先确定方案要解决的最主要的技术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其次,以要解决的最主要的技术问题为目的,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再次,以区别技术特征为基础框架,遵循“最少特征原则”,逐步构建最小技术单元。最后,试着去掉各特征,检验是否影响技术问题的解决,如影响则为必要技术特征,如不影响则为非必要技术特征。
由于每条独权和从权要解决的最主要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对比每个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区别和确认,都可遵从以上方法步骤。
虽然以上方法步骤看起来很简单,但要在实务中全面做到也并非易事,而这需要我们对技术方案本身以及现有技术,都要有足够透彻的理解。这需要我们与发明人充分沟通、或者查阅足够的资料,是很花费时间和精力的。因为只有足够深入透彻的了解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才能清楚技术方案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什么。从而才能知道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哪些对于要解决的最主要的技术问题是不可或缺的,哪些对于要解决的最主要的技术问题是无关紧要或关联不大的,从而区分和确认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
综上,对侵权判定和规避设计的考量落实到具体撰写上,首先需要区分和确认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概念,而区分和确认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又需要对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有透彻的理解。只有这样,最终才可能获得授权和保护范围兼顾的高质量专利。
综上,对侵权判定和规避设计的考量落实到具体撰写上,首先需要区分和确认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概念,而区分和确认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又需要对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有透彻的理解。只有这样,最终才可能获得授权和保护范围兼顾的高质量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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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凯-IP
[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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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喝茶的专利代理师
我感觉使用“多余特征”或者“冗余特征”的描述,是不是更恰当些?
2025/10/22 11:33 [来自安徽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爱喝茶的专利代理师
“非必要技术特征”这个短语,最原始的出处是哪,官方出版的书籍或者文件上有吗?
我感觉使用“多余特征”或者“冗余特征”这样的短语描述,是不是更恰当些?
2025/10/22 11:36 [来自安徽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我心如歌
2025/10/23 17:1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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