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如何合理解释权利要求用语

发布时间:2022.04.06 中国香港查看:2283 评论:0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从2021年审结的案件中精选了48个典型案例,提炼55条裁判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于2022年2月28日发布。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研究解读,有助于知识产权工作者把握当前的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思路,为相关实务工作提供思路以及参考依据。

本文针对其中的一个案例进行解读,以探讨如何合理解释权利要求用语。

案件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

【裁判要旨】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在此过程中,应当以合理解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定权利要求用语的最大含义范围。

案件回顾
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10072198.X、名称为“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的重建方法”,申请日为2013年3月6日,专利权人为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该涉案专利,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无线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审查结果维持该案全部权利要求。

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就该被诉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即一审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案权利要求新颖性的认定有误。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即认定涉案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争议焦点
涉案专利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 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认定的问题,具体为如何解释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这一技术术语;

二、如何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及权利要求5中的“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

涉案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1、2、5如下:

1.一种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

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平面回波成像数据Si,并同时采集三条没有经过相位编码的参考回波信号R1、R2、R3,所述三条参考回波信号分别为偶信号、奇信号以及偶信号;

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

将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沿读出方向进行一维傅里叶变换得变换结果FSi,并用所述校正参数校正FSi,计算出校正后的平面回波成像数据;

对校正后的平面回波成像数据沿相位编码方向做一维傅里叶变换得到图像。

2.如权利要求1所述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校正参数包括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校正参数包括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

 

针对争议焦点一:

--如何解释“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中的“计算”这一技术术语。

可以看到,针对该问题,西门子公司主张,这里的“计算”应解释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即由已知量计算出未知量,而不应限制其具体中间过程。在此种解释下,由于对比文件1同样也采用了对采集的三个参考回波信号进行计算,得到校正参数,因此,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

 

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联影公司则主张,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应解释为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的直接计算方式,对比文件1是将S1+S3平均后损失某些信息的间接计算,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直接计算方式,故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含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

 

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认为,本案权利要求1中“计算“,不应当简单以其字面含义为准,而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以及附图后的理解为准。即便在适用所谓的最大合理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也应当在权利要求用语最大范围内,以”合理“解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结合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说明书及附图对”计算“的解释和说明可知,这里的”计算“并不包括所有可能的计算方式,而是有特定含义。首先,在涉案专利背景技术及发明内容部分指出,现有技术通过第一个和第二个回波信号计算出相位差异,把这些相位差异作为校正量来校正采集到的图像数据,并不能有效消除N/2伪影。正是为了克服这一缺陷,本申请提出了一种更为精准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可见,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已经明确排除了两个回波信号计算相位差异而损失相位信息的计算方法。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以及附图能够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是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情况下的直接计算,不应当将”计算“一词根据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对比文件1虽也采集三个参考回波信号,即第一参考回波S1+、第二参考回波S2-和第三参考回波S3+,但其所公开的计算过程为:先将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计算得到一个插值回波S2+,再利用该插值回波S2+和第二参考回波S2-计算出校正参数。这种计算方式将损失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中的部分信息,导致校正的精准度有所欠缺,而这正是涉案专利所要避免的。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计算”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不损失相位信息及其他信息情况下的直接计算方式。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应当认定具备新颖性。

 

针对争议焦点二:

 

--如何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及权利要求5中的“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

 

西门子公司主张,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未具体指出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哪些段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2、5中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对于上述用语,应当以本专利说明书[0089]段的记载进行解释,即权利要求2中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应当被解释为可以用于消除图像N/2伪影的任何零次项相位校正参数和一次项相位校正参数,而不应限定其具体的计算方法;权利要求5中的“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应当被解释为可以用于校正图像变形的任何零次项相位校正参数和一次项相位校正参数,也不应当限定其具体的计算方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及联影公司则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5中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应当以本专利说明书[0083]-[0089]段的记载进行解释。

 

对此,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认为,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及权利要求5中的“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具有明确含义的技术术语。在此情况下,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自创术语的含义。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通过消除N/2伪影和校正图像变形,提供一种在有偏离场的情况下更为精准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的重建方法。其中,消除N/2伪影带来的影响的方法是校正“零次项相位偏差”和“一次项相位偏差”,与此相对应的校正参数即为“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校正带来的图像变形的方法是校正“零次项相位偏移”和“一次项相位偏移”,与此相对应的校正参数即为“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和“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说明书[0083]-[0089]段对“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的具体计算方式进行了界定,上述用语具有特定物理含义。[0089]段只是对“一次项相位偏差因子”“零次项相位偏差因子”“一次项相位偏移因子”“零次项相位偏移因子”的含义进行界定所需考虑的因素之一,还应结合[0083]-[0088]段的记载进行综合考虑,不应仅用[0089]段的记载解释上述用语的含义。


实务启示

通过对该案例的梳理,我们可以得到一些专利实务中用到的启示:

 

1、 最大合理解释,是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作出特别界定,原则上应采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该术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尽量避免利用说明书或者审查档案对该术语作不适当的限制,以便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和效力问题作出更清晰的结论,从而促使申请人修改和完善专利申请档案,提高专利授权确权质量。

 

2、 对于权利要求用语的解释,不应简单解释为其字面所记载的含义,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说明书以及附图后对该术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为准。权利要求对某一技术术语进行解释时,不一定能覆盖该术语字面所能涵盖的最大范围,而应在最大解释范围内,以合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有利于合理划定保护范围。

 

3、 在无效程序对涉案专利进行证据检索,或者在诉讼中判断产品是否侵权涉案专利时,均涉及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问题,这种情况不应局限于技术特征的字面记载,而需深入理解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

 

4、说明书中发明目的、有意效果部分的记载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代理人在实务撰写时,需要准确、真实、客观描述发明目的、有意效果部分的内容,避免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不合理的、错误的限缩。

原文链接:如何合理解释权利要求用语-权利要求的游戏


标签: 权利要求


分享(2)

收藏(4)

点赞(2)

举报

评论列表

  • 暂无评论数据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