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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建议把发明点写到专利的主题名称中

发布时间:2023.05.09 北京市查看:962 评论:0

原文链接:为什么不建议把发明点写到专利的主题名称中


  

在撰写申请文件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发明人的质疑:为什么没有把我的发明点写到专利的主题名称中。尤其是同时布局了很多方案的情况下,例如针对拍照发明人提出了多个不同的技术方案,最终的申请文件的主题名称可能都是“一种拍照方法以及终端”,这对发明人来说有点难以接受或难以理解。

 

在最高法披露的精品裁判(2021)最高法知民终60号案例(案例与之前文章“功能性特征”的认定在侵权诉讼中的攻与守相同)中,可以作为案例来解释为什么不建议把发明点写到发明名称中。

 

该涉案专利的主题名称为:一种上盖可开合限位的三明治面包机。

 

加粗部分为体现本申请核心发明点的文字描述,结合说明书整体来看,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在于通过设置一“限位按钮”,使得该三明治面包机既能够保持半开状态,又能够完全打开呈全开状态,即权利要求1发明主题中所概括的“上盖可开合限位”

   

面包机的半开状态

   

面包机的全开状态

 

针对权利要求1限定的”上盖可开合限位”,被诉侵权方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中是上壳体支架与下壳体之间形成半开和全开状态下的限位,而上壳体支架不是上盖。被诉侵权产品的上盖相对于上壳体支架可旋转,不能实现上盖的“开合限位”,不具备涉案专利前序部分限定的“上盖可开合限位”的技术特征,因此不侵权。

 

针对该争辩,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的观点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据此,主题名称作为前序的一部分,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具有限定作用。

 

但是,主题名称通常是对权利要求包含的其他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的抽象概括,主题名称与技术方案之间这种关系,决定了在对涉案专利主题名称限定的技术特征进行解释时,通常要考虑权利要求限定的其他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虽然在主题名称中限定了“上盖”的“开合限位”,但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技术方案的理解,该“开合限位”系针对整个面包炉的半开、全开状态下的开合限位,在上壳体与下壳体之间实现90°和180°半开、全开限位时,设置于上壳体之上的上盖亦自然实现了与下壳体之间的相对开合限位。至于上盖和上壳体之间的连接和基本定位,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对此并未予以限定,不能据此限缩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何种方式对上盖与上壳体支架进行连接和限定以使“开合限位”的技术效果更佳,并不影响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上盖可开合限位”相同的技术特征。

 

虽然在本案例中将发明点”上盖可开合限位”记载在主题名称中并没有最终造成对本案侵权结果的实质性影响,但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将发明点写入到发明名称中,构成了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限定,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缩小保护范围的风险。而且也容易因为文字概括的得当与否引起歧义,给侵权方留下攻击武器。因此,为避免后续在维权时被挑战,在撰写时应避免将发明点直接写入到主题名称中。

 

另外,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文字描述要精确而简练,其中包括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需要合理质疑其对于解决申请的核心技术问题是必要的吗。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是需要反复推敲最终成稿的,这其中正是专利代理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态度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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