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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优先权证明文件问题

发布时间:2020.10.13 浙江省查看:1463 评论:2

本帖最后由 馋洋洋 于 2020-10-13 18:57 编辑

关于《商标法》中的第25条和26条中的优先权问题,有以下疑问,请商标大佬能抽一些时间回答,小白在此万分感谢:
(1)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申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是指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即可吗?不需要第三方官方机构证明吗?
(2)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商标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外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申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是否可要求商标局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3)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享有优先权。那么其所要求的优先权证明文件是指该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具有展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和展出日期的文件吗?在微信公众号的文章里明确提到该展会所展出的商品使用某商标的文章能否可行?

标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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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20/10/13 16:1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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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受教了

    2020/10/13 16:58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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