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关于并列独权的保护范围讨论

发布时间:2015.03.06 广东省查看:2856 评论:5

本帖最后由 wajipi927 于 2015-3-6 17:36 编辑

最近在实务中,收到一份OA,当然由于该案件目前还处理于答辨期,其具体技术方案不便于贴出,本人按相应的案例例举出来供大家讨论。
案例:申请人的权利要求书中有10项权利要求,其中1~8项为一种制造方法,权9为引用权1~8任一项所述制造方法生产的产品,权10为权9的从属。
Q1.关于这类并列独权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确定的,例如:在确定权9所要求保护的产品中是否包括了引用的方法技术特征?
Q2.当权1~8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在权9引用权1~8的关系下,权9是否必然具有创造性?如果是肯定的,那么在侵权对比时,保护范围是否为产品包含了该制造方法的产品权利要求呢?如果否定的,那在引用1~8的方法所起的作用又是什么呢?

本人在审查指南中第二部分第二章143页中查阅到如下记载: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当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应当注意,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 “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装置,…… ”; “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的部件的设备,……”; “与权利要求1的插座相配合的插头,……” 等。这种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是从属权利要求。对于这种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
这句均应予以考虑及产生了何种影响,是指具体什么影响呢?
以上是本人的一些疑惑,敬请各位讨论


分享

收藏(1)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化学还是机电的案子?

    2015/03/06 17:50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2楼
    Q1.关于这类并列独权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确定的,例如:在确定权9所要求保护的产品中是否包括了引用的方法技术特征?

    ————————————————————————
    如果这些方法对于这个产品的属性本身造成了影响,那么在考虑权9和10的保护范围的时候,就要考虑到权1-8的那些技术特征。
    如果方法特征,对于产品本身的属性没有影响,那么你拿到一个产品,也无法认定他就是用了那些方法制造出来的,所以我觉得就无所谓讨论那些方法是否对保护范围造成影响。

    2015/03/06 21:21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3楼
    Q2.当权1~8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在权9引用权1~8的关系下,权9是否必然具有创造性?如果是肯定的,那么在侵权对比时,保护范围是否为产品包含了该制造方法的产品权利要求呢?如果否定的,那在引用1~8的方法所起的作用又是什么呢?
    ——————————————————————
    权9和10不必然,道理是与上面相同的,还是要看这些方法对于这个产品是否有影响。如果没有影响,那么就不必然保证产品权利要求有创造性。你可以参照比对新颖性一章中,用制造方法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那一部分。

    如果是否定的,那么作用是,很可能撰写者本身也不清楚其中的奥妙,写上这样的引用方式,似乎就可以避免单一性的问题了吧(反正我是从来没有见过这么写之后,还被认为有单一性问题的)。当然,也可能是他老师教他的时候就是这么教的,谁也没有琢磨清楚里面的奥妙。

    2015/03/06 21:27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李工仲明 于 2015-3-6 21:30 编辑

    至于“均应予以考虑”,就是说你审查员审案件的时候,应该考虑到这一点,但是考虑的结果,不是必然的。
    后面不还是有句话吗,叫做“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如果没有影响,那么这些被引用权利要求的特征,也就没有意义了。

    2015/03/06 21:28 [来自天津市]

    0 举报
  • 第5楼
    收藏!坐凳高手再来详解。

    2015/03/07 08:33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