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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驳回,求答辩思路和技巧

发布时间:2020.04.23 广东省查看:3194 评论:37

本帖最后由 CNTL 于 2020-4-23 18:24 编辑

朋友昨晚拿来找我,他公司的一个发明专利
2次OA后,被驳回
问,复审申请该如何答辩。

我看了一下,发明是围绕一个计算机系统写的,就3个权利要求
每个权利要求是针对这个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内容如:
一种XX系统,其特征在于,应用于YYY子系统,所述YYY子系统与ZZZ子系统建立连接,所述YYY子系统包括巴拉巴拉巴拉

一种XX系统,其特征在于,应用于ZZZ子系统,所述ZZZ子系统与YYY子系统和TTT子系统分别建立连接,所述ZZZ子系统包括巴拉巴拉巴拉
一种XX系统,其特征在于,应用于ZZZ子系统,所述TTT子系统与ZZZ子系统建立连接,所述TTT子系统包括巴拉巴拉巴拉

附图就是  YYY子系统  —>  ZZZ子系统  —>  TTT子系统  

审查员的驳回意见是:
①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 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就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1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 不具备专利法第2 2 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
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 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就可以得到权利要求2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2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2 不具备专利法第2 2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
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就可以得到权利要求3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3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3 不具备专利法第2 2条第3 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已经2次OA了,我相信他们能找到的技术区别都已经说完了
请问各位老师:现在该从什么角度来复审呢?

我的想法:
1、把前2次答辩的内容整合一下。
2、或者就只能从商业价值、所解决的问题思路本身在行业中尚未被意识到 的角度来答辩了:a、他们这个系统,能够解决过去25年中、行业发展最快的业务中、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也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人能解决的问题;
b、从对用户的价值角度,行业中有公司做了基础的第一步功能(他们是基于第一步的第二步功能、价值更提升的功能),已经成为了市值超过20亿的上市公司;
c、他们所使用的技术原理其实在生活中非常常见,也是对比文件1、2所利用的技术原理,但他针对性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思路和效果,至今没有同类产品;而他们已经投入了近500万来研发。
d、问题是:这个内容前2此答辩时也都提出了,审查员至始至终没理过,不知道是证据不充分,还是这个角度果汁局也就是意思意思?

感谢感谢~~






标签: 答辩 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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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一个申请人愿意**500万去研发,却不愿意花点钱找个靠谱的代理所写专利,在专利写砸了之后,甚至不愿意找个靠谱的代理所进行复审,找个人来复审还要上论坛来问问题.....

    2020/04/23 21:05 [来自广东省]

    4 举报
  • 第2楼
    审查员想要驳你的时候,任你写的花里胡哨,根本不看的

    2020/04/24 09:02 [来自广东省]

    1 举报
  • 第3楼
    发帖写这么内容还是值得肯定的,我是吃不消这个精力的。有时候我是真的懒得动脑子,感觉自己生病了

    2020/04/24 09:02 [来自浙江省]

    2 举报
  • 第4楼
    仅从描述看不出啥。个人感觉,既然你说到所解决的问题思路本身在行业中尚未被意识到,那么非显而易见性应该还是比较明显。论述YYY,ZZZ,TTT常规下能不能结合,为什么不结合,或者说本应该怎么结合,结合出来本该是什么样。然后你们这个角度解决了什么新的技术问题。

    2020/04/24 09:3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5楼
    字太多 我只看红色的字

    2020/04/24 09:46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0 举报
  • 第6楼
    你可以这么写,大致内容如下。
    致复审委,针对驳回决定,申请人做出如下答辩。
    一、修改权利要求1
    将原权X并入原权1(或者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巴拉巴拉并入原权1),经适当的语序调整后形成新权1。本次修改是基于原巴拉和巴拉巴拉做出的,符合专利法第巴拉条。
    二、新权1创造性判断
    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巴拉巴拉,其技术领域为巴拉巴拉。本申请权1请求保护一种巴拉巴拉,其技术领域为巴拉巴拉。D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因此可以认定D1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与D1相比,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巴拉巴拉巴拉。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巴拉巴拉。
    3、D2公开了一种巴拉巴拉,其技术领域为巴拉巴拉,然后再从巴拉方面分析D2没有技术启示,因此新权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4、新权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巴拉巴拉问题,具有巴拉巴拉的显著进步。
    综上所述,新权1具有创造性。

    2020/04/24 10:06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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